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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版权与专利

日期:2011-11-18 来源: 作者:张玉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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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代引言


一、各国对字体的定义


二、typeface与font的区别


三、Typeface不是书法作品或纯美术作品


四、创作字体(Typeface)、工具字体(font)的独创性、创造性标准


五、创作字体(Typeface)的保护范围:制作工具字体(font)


六、工具字体(font)的保护范围:为印刷提供工具


七、输出或印刷后的文字(Word),是产品,不是作品


八、单字版权的判决,直接面临的现实荒谬


九、字体企业的权力,堪比国务院

 

 

代引言:《字库单字著作权终获司法肯定》


国内著名的字库字体开发企业——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仪公司”),状告江苏某日化公司和福建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过公开审理后,已对该两案件分别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转引自《中国新闻出版报》[1]


印刷字体是否是受到美术作品保护,是现实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大热点之一,有关受诉法院判决分歧很大,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最终决断。上述报道说“字库单字著作权终获司法肯定”, 应当是针对先前否定单字收费的判决。笔者认为按照“印刷单字有版权”判决流派,中国人引以为自豪的“毕升活版印刷术”,应当更名为“毕升字体美术作品发行术”。

 

一、各国对字体的定义


什么是字体,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2]世界有关国家对字体的定义、范围,具体表达不完全相同,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中“字体”概念缺乏科学定义,导致字体=美术作品的错误盛行。


辨清“字体”的概念指向对象和内涵,是我国字体保护的基础和当务之急。

 

(一)日本


日本未确立字体版权,外观设计专利也不保护字体;但是制作工具字体,社会习惯购买创作字体或接受使用许可。日本语言中,存在


字体、字形、书体三个概念,用相应的汉字简化字表示就是:


字体:指文字抽象的骨架,是人们看了各种各样的字形之后,得出概念上的文字。

字形:指文字的具体风格、形状。

书体:为了文字表达等使用目的,按照统一理念,做成的一套文字。

 

(二)欧洲国家


笔者掌握材料的部分欧洲国家,创作字体、工具字体均可能享有版权,外观设计专利亦保护字体。《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是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发起的国际公约,其中的定义可以说明欧洲有关国家的认识:


字体(typeface)包括:为了文字编排(composing texts)使用任何图形技术(graphic technique),所设计的(1)一套文字或字母,及相关音标和标点符号;(2)数字及其他标记,如通用标记和符号(conventional signs and symbols)、科学符号。(3)装饰如边条(borders)、花边(fleurons) 和题花(vignettes)。

 

(三)美国

美国未确立创作字体版权,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字体;制作工具字体,社会习惯是购买创作字体或接受使用许可。

typeface指印刷文字的表面;亦指有着相同设计特点(如笔划的形态、重点、对比)的一套字母、数字或符号。

font是指用来产生特定typeface的手段。专业作者指出font来源于在铅字印刷时代的铸造(foundry)概念,当时指铸造的铅字(活字);后来出现了照相排版机,font指产生不同字号字体的胶片;在计算机时代,Font指个人电脑使用的字体软件,所产生的字体。

其实与typeface相对应的font概念,日本、欧洲同样在采用,只是没有像美国一样的整齐理论。

(四)中国

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是新问题,传统字典上有关字体的解释虽然有一些,但是不全,所以使用网络《互动百科》、《维基百科》等解释。经过比较发现,传统字典上已有解释的,网上解释与之相同。


《互动百科》:字体,又称书体,是指文字的风格式样。如汉字手写的楷书、行书、草书。中国文字有正、草、隶、篆、行五种。每种字体中,又根据各种风格,以书家的姓氏来命名,像楷书中有欧(欧阳询)体、颜(真卿)体、柳(公权)体等等。有一种字体,却不是创始人的姓氏,用朝代名来命名,这就是宋体字。[3]


《维基百科》:字型(font)是指印刷行业中某一整套具有同样样式和尺码的字形,例如一整套用于内文的中易宋体5号字、一整套用于标题的中易宋体10号字就叫一套字型。[4]


《维基百科》:字形(英语:glyph,又称书形)是字的形体。同一字可以有不同的字形,而不影响其表达的意思,例如汉字中的“強/强”、“戶/户/戸”。[5]


经过手头材料比较,得出中国、日本、欧洲、美国有关字体定义的以下结论。(见附件1)

 

二、typeface与font的区别


中文“字型” 对应font,而中文字型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维基百科》英文font的简单对译,[6]是未说明印刷业技术背景的单纯技术性翻译,导致跨过了字体工具(印刷业技术背景)这一层面,直接指向字体、字号。将font简单翻译成特定typeface所设计形状的集合,构成定义学上的同义反复,即font就是typeface。而实际上typeface是设计字体,Font是用于印刷的字体工具,在印刷中Font应用了特定typeface设计的字体形状。


我国探讨字体版权保护中,未注意typeface与font的区分。font指向“字型”,被误认为与版权保护无关,法律保护意义上的“字体”概念,就只能指向typeface。其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typeface和font都非常重要。如果阅读欧洲、美国、日本有关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文章,可以看到中文“字体”对应的概念不只一个,而是二个,即typeface和font。


Typeface多指笔者所谓的创作字体、设计字体、单纯字体;而font一定指向字体工具、工具字体。在国际有关字体保护的讨论中Font是一个根本性概念。Font的技术背景是导致版权法产生的印刷术即活字印刷、铸造铅字,以及后来的照排字体、计算机软件字体;在法律保护层面,具体的字体如宋体五号,对于字体享有何种知识产权、应当如何保护,没有直接意义。我国没有typeface与font的法律区别,导致字体版权保护,自此走向岐路。


创作字体(typeface)由于美化的对象是本民族创造的文字,所以是美术作品的特殊类别,即实用艺术作品;又由于文字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交流工具,所以有的国家如美国,对创作字体(typeface)干脆不给版权保护。而美国、欧洲都保护工具字体(font),保护的理由是font属于工业设计。至于font印出的字,属于一般产品,没有版权。


日本法院认为印刷字体创作自由有限,所以很难达到版权的创作性要求;对于工具字体也不给外观设计专利。

 

三、Typeface不是书法作品或纯美术作品

《百度百科》中书法定义是:书法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传统文化及艺术,它是汉字书写的一种法则。[7]在解决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笔者定义的书法:是美术作品的一种,是书法家借助书写工具,对文字进行意境、风格表达所书写的整套文字。


对照下述欧洲、美国的定义,笔者认为进一步完整的字体定义应当是:为了编排文字,而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整套字母(指英文等)或文字(指中文等)。


“为了编排文字”读起来有点绕口,是下面介绍法律中composing texts的中文翻译,今后希望能得到有识之士的更好解释。“为了编排文字”这一限定条件,为字体即typeface与单纯美术作品、书法作品,划清了界线;决定了字体即typeface的性质,是实用艺术作品(原来笔者认为,字体可以是纯艺术作品,是不准确的);其实用性是“为了编排文字”,其艺术性是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整套字母或文字。“为了编排文字”并非可有可无的条件,其重要性在于:


作为公认技术背景(西方、日本社会公认的字体工具,是从铅字、胶片到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变化,下同)上的进一步描述,说明了字体即typeface的法律性质。Typeface的字面含义是铅字字模的表面,有美术作品性质的typeface是为活字印刷而生的,是印刷铅字的表面设计,所以还具有实用物品的一面。Typeface在版权法上的分类,不是单纯美术作品,而是实用艺术作品。


作为公认背景上的进一步描述,说明了字体即typeface的设计、书写的印刷技术要求。Typeface设计最早可以说用于活字印刷的木制字模,后来用于铅字字模,现在用于计算机字库。


作为公认背景上的进一步描述,说明了字体版权性、外观设计专利性条件。根据掌握的国外资料,字体的独创性、创造性条件,可以因种类不同而不同。字体可以分为高度装饰性字体、印刷字体。印刷字体由于人们辨认方便的限制,不能设计得过分夸张,所以创作自由受到限制。无论在版权还是专利保护上,其授权标准都有所宽容。


书法作品或纯美术作品的根本特征在于完全自由,如我国古代书法的顶峰之作《兰亭集序》,共28行、324字,字字“天马行空,游行自在。”王羲之酒醒后,连日再写几十本,总觉不如第一次写的,因而更加珍惜,秘藏在家里不轻易示人,并且嘱咐子孙,妥善保存,做为传家之宝。[8]《兰亭集序》这样艺术高度的书法作品,却不能用来制作工具字体,因为《兰亭集序》:凡重复的字,写法各不相同,如五个“怀”字、七个“不”字,不同的位置,不同的表现,都依类赋形,千变万化。其中“之”字多达二十字,有的如楷书工整,有的似草书流转,但都大小参差,千姿百态。[9]现在工具字体(font)不允许出现“同字不同形”结果,一套字体如果出现5个“怀”字、7个“不”字、21个“之”字各不相同,版权性、专利性审查中的一致性标准,肯定过不了关。


书法家创作的书法作品、纯美术作品,均为咏物、叙事、言志、达情而书写,不存在为了编排文字,按照一定规律、风格书写整套文字的情形。为了编排文字,按照一定规律、风格书写的整套文字,不是书法作品,而是字体类实用艺术作品。将字体软件输出的字,判决为纯美术作品,跳过了(1)为编排文字而设计的整套文字;(2)转化为打字机字体一样的工具字体;(3)工具字体显示或输出、印刷后的产品性质文字,这样三段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样的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都是以偏盖全。

 

四、创作字体(Typeface)、工具字体(font)的独创性、创造性标准


在欧洲、美国有关字体的版权保护、专利保护中,对创作字体(Typeface)、工具字体(font)的独创性、创造性审查要点如下。


1、审查字体的整体,而不是逐字审查。国内某些判决支持字体工具业者越过字体软件许可收费,直接对社会第三人进行单字收费的请求,理由是涉案“某些单字具有独创性,某些不具有”,所以社会第三人使用了具有独创性单字,构成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发达国家的思路则是:将所有字母、数字、符号进行整体审查;某部分没有独创性、创造性的,不影响整体判断;字体整体有独创性的,版权或专利保护赋予其整体,整体中不存在没有独创性、创造性的部分。


2、审查字体的一致性,而不是逐字判断。有关发达国家的一致做法,还包括对字体的组成部分,审查技术细节决定的风格是否一致,如字高、字宽、设计重点、笔画宽窄和一致程度、对比度等诸多技术细节。这与国内某些判决对工业设计字体,对字体中简单的字如一、二、三没版权,而肆、伍、陆有版权的思路,也南辕北辙。


3、区别不同情况,适用独创性、创造性标准


对于创作字体(Typeface)、工具字体(font)的独创性、创造性标准掌握,无论是版权还是专利,公认的原则是视情况放低标准或抬高标准,原因在于:


(1)字体设计的对象,不是设计者自己创造的,而是本民族的共同财富即文字,民族文字固有的结构、形状,限制了设计的自由度,所以要视情况掌握独创性、创造性标准。如果某款字体的特征,不能从已有字体得到启发,且该特征体现于字库整体,即可认定具有独创性、创造性。


(2)字体可以分为高度装饰性字体、印刷字体,前者的特点是文字装饰、变形得很厉害,需要花上时间来辨认;后者是对文字作有限程度的修饰,在产生美感的同时,不影响人们辨认文字的速度。印刷字体不能设计得过分夸张,创作自由进一步受到限制。所以无论在版权还是专利保护上,其授权标准都有所宽容。比如说宋体,不同的宋体字库整体,具备了版权、专利性条件的,仍然可以享有版权、专利保护。


以上标准并非某一国家的特色,而是有关国家不约而同的实践。原因在于字体是一种实用作品和工业设计,其最终效果要以排版、印刷效果来认定。在要求新颖的同时,还要求印刷效果的协调、一致。字体整体具有独创性,在国外字体版权、专利保护中,不会认为其中某个文字或字母不具备独创性。


着眼于工业应用(即排版、印刷)的字体版权性、专利性标准,与字体整体有版权,其中单字不能收费的法律保护特点是有关联的。国内主张单字从字体工具中“下凡”,向社会收费的人,对不支持该观点的法院判决,有着种种想不开:或者认为法院既然认定字库整体有版权,就不应当以单字难有独创性,而不允许每个字,作为独立美术作品收费;或者认为字库中某些字没有独创性,不等于所有字没有独创性,所以应当区别对待每个字,允许单字作为独立美术作品收费。如果将字体这种目的、用途在于印刷的工业设计,认为是“纯粹书法或美术作品”;并且将字体软件印刷出的文字,这种工业产品,始终混同于“纯粹书法或美术作品”,这些问题就是解不开的难题,谁也挡不住我国字体工具业者非要坚持指鹿为马的想法。


中国的学者和法官,对同一款字体印刷出来的3000多不同单字,拿着放大镜来研究哪个字有版权,哪个字没版权——这样的新闻影片,拿到国际版权研讨会上的放映, 合适吗?


附件2:秀英体及类似构思的英文字体作品。附件2上面是被判决侵犯汉仪秀英体软件“美术作品”版权的文字;下面是与该秀英体有相同设计理念的英文字体:二种字体的共同特征,是有关文字中有心形图案。


问题:汉仪秀英体不是每个字,都有心形图案;不出现“点”笔画的字,不带心形图案;而该英文字体,所有字母都带有心形图案。该英文字体中的单个字母,中国是否可有版权,是否可以按字收费;为什么。

 

附件3:《字体下载》网http://www.ztxz.cn中数以万计的各种字体设计举例。


问题:这些文字,在国外任何国家是不能单字收费的。在中国,法院是否认可收费,为什么。如果只认可中文字体收费,那么对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字,符合我国版权法作品保护规定的,没有同等保护,是否违反版权法。

 

附件4、5、6: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中,高度装饰性字体、图案举例。其中附件3的字体专利,授权于1882年,历史上没有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收费的纪录、案例。问题:类似的字体专利,美国有许多;如果出现在中国,是否因为是“美术作品”,在用于打字机、印刷机、字体软件作字体后,能够论字收费。


附件7、8、9: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中,印刷字体举例。其中附件6的字体专利,授权于1918年,历史上没有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收费的纪录、案例。问题:类似的字体体专利,美国有许多;如果出现在中国,是否因为是“美术作品”,在用于打字机、印刷机、字体软件作字体后,能够论字收费。

 

五、创作字体(Typeface)的保护范围:制作工具字体(font)


笔者曾经多次撰文,逐步深入探讨字体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总结的国际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现状是:


(1)创作字体(Typeface)是实用美术作品,在各个国家依据法律,或实质上享有部分版权保护;保护的范围是制作工具字体、字体工具(font)。


(2)工具字体(font)是工业设计,具体说是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工业设计,是针对机器大工业、手工业产品的设计。其中有的产品设计与艺术作品无关,如汽车的外观设计。对这类产品,版权法不进行管辖,具体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原来规定的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后来由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中增加了建筑作品,根据图纸建造建筑物,是侵权的,所以上述规定被删除;但对于不构成作品的如汽车,按照设计图纸生产汽车,仍然不侵犯著作权)。


机器大工业、手工业产品中,有的产品与艺术作品有关,如艺术台灯、有花色图案的纺织品、产品包装等。对这类产品,版权法进行管辖,具体表现就是未经许可使用美术作品的,承担版权法上侵权责任。


创作字体(Typeface)受工业版权法保护的典型,是《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笔者认为《公约》的逻辑法理,是根据版权法上“演绎作品”规则,规定了创作字体(Typeface)作为原创作品,其保护,延伸到其演绎产品,即使用该创作字体


(Typeface)制作之工具字体、字体工具(font)。原理上作品分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但是实用艺术作品演绎出来的,却不是作品,而是产品。如艺术台灯、纺织品花色图案、产品包装只是使用了原创作品,其本身还是产品。实用艺术作品演绎出产品的结果,导致版权法可对有关市场进行大规模规范。如我国纺织品集散市场中,打击仿冒最有效的政府机关是版权局;其管辖依据的就是版权法对实用美术(即工艺美术)设计衍生的花布这样的产品上,使用的作品。有关创作字体(Typeface)保护范围的国际公约、有关国家、地区法律举例如下。

 

(一)《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

笔者认为根据版权法“演绎”规则,在国际上明确创作字体(Typeface)的权利范围,使权利向字体工具延伸的法律文件,是《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


上世纪60年代初,由国际印刷协会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局”(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组织专门委员会起草字体保护国际文件。核心推动国家有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士、澳大利亚。至1974年前后开了6次专门委员会会议,代表了53个国家。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1973年6月12日草签,主要反映了欧洲国家的利益,是目前有关字体保护的唯一国际协议。至今有11个国家签字,包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现在是二个国家)、卢森堡、荷兰、圣马力诺、瑞士、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公约规定须5个国家提交批准书方生效。至今只有3个国家提交批准书,所以目前仍未生效。以下是实质条款。

第34条 本国保护之声明


交存本国批准或接受本协议之议定书时,所有国家应在向总干事的通知书中, 声明其将设立专门国家备案机构,或通过修改工业设计法,或依据版权法,或以一个以上上述法律,保证字体的保护。任何依版权保护字体的国家,应同时声明是否在字体创作人国籍保护原则中,吸收字体创作人住所或居所地保护原则。


《公约》本条要求成员国家承担义务,以专门法、外观设计专利法、版权法,或这些法重叠来保护字体,因为:

1、在《公约》中创作字体(Typeface)是原创作品,工具字体、字体工具(font)是演绎产品;

2、上述原则是成员国专门法、外观设计专利法、版权所遵守的共同原则和标准。

 

第7条 保护条件


(1)字体(Typeface,下同)受到保护,条件是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或同时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

(2)字体的新颖性和原创性,由其风格和整体外观决定,如果需要应考虑相应专业的判断标准。

本条款说明:《公约》为缔约国提供了三种选择:或要求新颖性也就是与已有字体不相同、不相近似;或要求原创性即只要求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或即要求新颖性、又要求原创性。


本条款还说明字体保护与书法、单纯美术作品保护不同,字体保护要由字体“整体外观”决定,与国内某些法院判决中的某些单字有版权、某些没有,迥然不同。另外在决定整体外观是否有新颖性、原创性时,不是采取用户即社会无关人的标准,而是字体业的专业标准,也就是对于字体设计行业来说,某款字体是否有足够特点,达到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标准。

 

第8条 保护内容


(1)字体保护赋予其所有人下列禁止权:

(i)未经权利人同意,出于为文字编排提供工具之目的,使用任何图形技术,无论以何技术手段或材料,对字体进行相同或微小修改之复制;

(ii)未经权利人同意,对该复制品进行商业发行和进口;

……

(4)取得字体的人,在正常文字编排中,制作字体的要素,不构成第(1)条(i)项中的复制。[10]


以上条款说明: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只禁止为文字编排提供工具之目的,如为文字编排提供打字机、字库软件之目的,对字体进行相同或相似的复制。


也就是说在1973年的铅字时代,在1990年以后的计算机时代,禁止未经字体权人许可,在打字机上、在计算机软件中使用与版权字库相同、近似的字体。但是并不禁止打字机、字体软件的购买者,用打字机、计算机设计、制作自己的商业广告、信函。

这一条款是《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对创作字体(Typeface)的保护,仅涉及制作字体工具(font),而不干涉工具字体使用,这一原则则的明确表述。结合第34条规定可见,这一原则是成员国专门法、外观设计专利法、版权所遵守的共同原则和标准;也就是说无论以何法保护,字体工具的产品性质不变,其权利不涉及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结果。

 

(二)英国1988年版权、工业设计和专利法


《公约》草签后,德国制订了专门的字体保护法(现已被外观设计专利取代),法国、英国修改了自己版权法。英国版权法保护字体的方式是:在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内容中,间接规定了字体的保护。


第54节 在正常的印刷过程中使用字体


(1)对字体设计所构成之艺术作品,下述行为不构成侵犯版权:


 (a) 在正常打字、文字编排、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


(b) 为上述使用而管控任何物品(如机械打字机、字体软件——笔者);或


(c) 对上述使用所产生之文档、材料,进行处置;


上述物品即使侵犯了该艺术作品的版权,使用该文档、材料亦不构成版权侵权。[11]


英国版权法第54节最后这句话,即“上述物品即使侵犯了该艺术作品的版权,使用该文档、材料亦不构成版权侵权”,是对创作字体(Typeface)的保护,仅涉及制作字体工具(font),不干涉工具字体使用,这一规则的明确表述。


(三) 香港版权条例


现行香港版权条例,沿用英国版权法,是理解英国版权法的最好注解。

版权条例 – 第62节[12]


在一般印刷过程中使用字体


(1) 以下的作为并不属侵犯由字体的设计所构成的艺术作品的版权─


(a)在一般打字、 作文、 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该字体;


(b)为该等用途而管有任何物品; 或


(c)就该等用途所产生的材料作出任何事情,而尽管某物品属该艺术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使用该物品亦不属侵犯该艺术作品的版权。

 

六、工具字体(font)的保护范围:为印刷提供工具

  如果说《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公约》的逻辑法理,是根据版权法上演绎规则,规定了创作字体(Typeface)的保护,延伸到演绎产品即工具字体、字体工具(font),那么工具字体、字体工具(font)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的逻辑法理,就是不涉及创作字体(Typeface)的保护,直接规定工具字体、字体工具(font)的工业产权保护。

  美国是不用版权法,而用工业设计即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字体的代表。美国不给单纯字体即typeface版权,但是计算机字体(font)享有软件保护,而计算机字体(font)本身作为产品设计,与历史上是物理字模即印刷铅字条、活字一样,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现在欧洲授予计算机字体外观设计专利的思路,与美国一模一样;只是对于typeface,欧洲给予版权保护(如上述英国版权法的规定)。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有关章节即MPEP 1504.01(a)以这样的逻辑,将对印刷活字等有形产品的工业设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践,延伸到计算机字体发生之字体,这样的无形产品的工业设计上:


历史上,字体(type fonts即font)由物理字模产生,物理字模生产了字母和符号。与之相应,美国专利局在历史上,即授予字体外观设计专利权。审查员对于现代排版方法包括计算机生成的字体,不应以不符合“产品”要求,而拒绝授予专利。[13]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字体保护的规定,其所在条款如下:

1504.01有关外观设计保护的全体对象( Statutory Subject Matter for Designs)

1504.01(a)“计算机产生的图标”即 Computer-Generated Icons,导致对计算机屏幕上的图标,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而1504.01(a)包括3种情况:


(1)计算机产生的图标(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COMPUTER-GENERATED ICONS);

(2) 计算机字体(TREATMENT OF TYPE FONTS)

(3)计算机发生的动态图标(CHANGEABLE COMPUTER GENERAT­ED ICONS)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PEP 1504.01(a)的规定,导致在计算机字库(font)作为软件保护之外,计算机字体(font)本身,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中专利授权的范围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分类表中的:


1、D14大类(录音、通讯或信息再现设备)中的第489小类(计算机发生的图标)、第490小类(计算机发生任何字母、数字或文字)。此小类的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计算机显示的字体,并不涉及计算机打印、输出后,提供实际使用的字体。


2、D18大类(打字机和计算器)的第24小类(字体)。此小类的保护范围,应当限于打字机、计算器等设备中使用的字体,并不涉及打字机打印、输出后,提供实际使用的字体。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有关章节即MPEP 1504.01(a)说明在字体(font)的保护上,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范围,从印刷铅字字体,发展到计算机字体的历史演变。证明了字体(font)是一种产品设计,无论是印刷铅字还是计算机字体,均是字体工具,是工业产品而不是美术作品,所以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字体(font)是产品设计,属于工业产权。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工具字体(font)的方法,与版权法有很大不同。版权保护字体,包括用版权法本身保护创作字体typeface,用工业版权法保护工具字体font,这些保护自动产生;该保护的对象,可以是社会上已经广泛使用的字体;即使是字体已经在社会上流行了10年,始终可主张版权;这也是中国字体工具业者为什么一直将工具字体(font)冒充为书法类的纯美术作品,违法追求版权判决的原因。


中国字体业中的大企业,其字体由于销售、推广加上盗版,在社会商家中已经获得了广泛应用,其憧憬的“版权”市场异常巨大,是世界同行想都不敢想的。


专利保护不同,一是要求新颖性,已经公开发行、推广的字体,不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二是事先要经过专利局的行政审查,并非自动保护。专利保护要求字体企业用创新成果来寻求知识产权,但是中国从来没有这方面的呼吁。

 

七、输出或印刷后的文字,是产品,不是作品

字体(font)属于工业设计,是工业版权、工业产权调整的对象。仔细研究,可以看出工业设计法保护的对象,一类是最终产品的设计,其不生产其他产品,如艺术台灯、产品包装;另一类是生产其他产品的物品设计,如加工设备的外观设计。纺织品花色图案设计,是否属于生产其他产品的物品设计,要依纺织品用途而定。纺织品用作床单,可以近似地认为没有产生新新品(只在便于理解层面上);而制作工作服,则是纺织品用于生产新产品,纺织品花色图案设计,会产生新的“商业使用”。


在工业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上,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法产生部分重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所有工业设计,包括实用艺术产品;版权法(工业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产品,对这一范围,与专利法进行双重保护。


字体(font)作为工业设计,其对象过去是印刷铅字、照相排版机的字片,现在是计算机字库的字体。字体用于印刷,会产生印刷文字,所以字体(font)属于“生产其他产品(word)的物品设计”,即生产印刷文字(word)的设计。


输出或印刷后的文字(word)是大规模生产的产品(Mass production)。近代西方印刷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版权法。现代印刷技术从铅字发展到胶片,从计算机控制的照排机,发展到打字机、个人电脑。现在个人电脑加打印机,使每个人都可成为印刷厂,各种印刷后的文字(word),中国人只要睁开眼睛,到处可见。笔者已经研究清楚:汉字字形没有国标,所以各种印刷后的文字

(word),都是带着字体typeface的。但是由于产品(word)的性质,已经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围。


版权法、工业版权法、外观设计专利法均只赋予了字体权人,禁止他人用其字体(typeface和font)制作字体工具的权利。而无论是铅字印刷还是胶板印刷,是打字机还是个人电脑+字体软件,均属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上使用了字体,受知识产权法规范。而这些设备生产的产品即输出或印刷后的文字(word),如何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权干涉。最明确的事实,就是专利设备生产的产品,专利权人无权干涉其使用。

 

八、单字版权的判决,直接面临的现实荒谬

现在有的判决,对字体软件显示或输出、印刷后的文字“进行商业使用”而未经过字体软件权利人许可的,认为构成“未经许可使用美术作品”,这类判决直接导致下述形式逻辑上的荒谬。


活字印刷技术革命催生了版权法,印刷技术经历的铅字、胶片、计算机软件等工具的历史进步。这些技术工具提供的,始终是活字,而不是美术作品。世界版权法律历史已有三百年,我国近代、现代版权保护已有百年历史,至今没有找任何法律、判例,认定工具发生的印刷文字有版权。


版权法规定,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要延伸到作者身后50年。目前主张收费的,还有一些个人,将其免费发行字体软件说成是书法作品,说软件免费,书法作品不免费。假设这些个人从现在起,有50年的自然寿命,加上版权法规定的身后50年保护,也就是说按照30年一代计算,从现在开始该个人及其儿子、孙子、重孙三代,出示一份“美术作品原稿”,就对“商业使用者”有100年的版权收费权,可以主张“实际使用者、最终受益者”的赔偿费。


2011年1月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计算机字库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很多中国工商企业的法人代表都要进监狱,因为他们企业网站、产品包装、说明书、日常商业文书上,累积使用的这样美术作品,肯定大大超过了500“部”。


中国四大发明包括“活版印刷术”。发明人毕升生活于宋代庆历间,《百度百科》上说:据沈括的《梦溪笔谈》记载公元1041-1048年,平民出身的毕升用胶泥制字,一个字为一个印,用火烧硬,使之成为陶质;排版在铁框内摆满要印的字印,将香、蜡、纸灰混合物,用火熔化,与活字块结为一体;趁热用平板在活字上压一下,使字面平整,便可进行印刷。《百度百科》还说:用这种方法,印刷几十本以至上千本书,效率就很高了。[14]按照现在的“印刷单字有版权”的判决,中国人引以为自豪的“毕升活字印刷”,应当更名为“毕升体美术作品发行”,因为凡活字印刷一个字就是一幅“美术作品”;在宋代中国,上千本书的销售会发行多少美术作品!笔者非常为毕升他老人家惋惜:您的活字技术,是名副其实的世界首创,并从中国传向外国,有全世界高度的独创性;而现在的字体工具软件,是外国传进中国来的;您怎么这样谦逊地让别人说是“活版印刷术”,没主张您贡献给世界的,是最伟大的“字体美术作品发行术”呢。

 

九、字体企业的权力,堪比国务院

字体软件输出的单字很像创作字体,但不是创作字体,而是普通工业产品。本文以上论述已经说明字体软件输出的单字没有版权,那么他人作任何商业使用,即使在商标中进行了使用,也没有侵犯任何权利。


由于目前我国大字体企业非常少,而使用计算机字体活字的社会大众又多得惊人,所以判决单字收费的判决,使字体企业的权利,比中央政府的国务院都大。


(一)某些字体企业的单字使用许可


现在全国大的计算机字体生产商,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以下是二家著名企业的字体使用许可要求:


《方正字库授权政策》中获得方正字库授权的方法:

将方正字体由于商业发布时,必须事先得到方正公司的授权。具体商业发布范围包括:企业名称、商标、标识、企业宣传册、产品包装、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海报、平面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企业自有网站、音像制品、展览、展示、出版物、电视栏目、视频产品等。


汉仪公司《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3.5 您不得将本字库软件中的任何字体直接、修改或者格式转换后用于下述目的,不论您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商业目的:

 3.5.1 制作、发行电视节目、影视剧、音像制品;

 3.5.2 制作、发布各类多媒体广告;

 3.5.3 制作、发布各种印刷品或者出版物;

 3.5.4 制作、发布网页、网站,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业信息;

 3.5.5 其他应当由汉仪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


上述许可要求的危险性还在于:我国经营单位和个人普遍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自带的汉字字体,很多是这些大字体企业的。Windows有多普及,这些大字体企业的字体,使用就有多么广泛。


(二)判决给字体企业的权利,与国务院有一拼


仅2007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表的数字: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总数已达787.8万户,加上城市中个体户和进行经营的农民,说收费对象有几千万,不为过。大家在大街上仔细看一看,就会发现满街的牌匾、招贴,尤其是众多小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字体,很多都是大字库公司的字;有的饭馆甚至一张菜单上,用了数十个字体单字;如果按美术作品每字每年收费,会产生以亿万计的财富转移和再分配,字体业者的要求关系重大社会利益,原因就在于此。法院判决赋予少数几家字体企业的业务管辖,与中国的国务院有一拼。国务院都没管到企业用一个字,都要经过许可。

几家字体工具企业,要求对千万级数量的所有中国经营者收费,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似乎“遗漏了”这样重大的版权GDP提升事业。


我们是否应庄严宣布:中国大陆(不包括大中华区)计算机显示和输出后的印刷单字(不包括外国文字)是美术作品,国家支持收费事业的确立和发展;我国境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提高认识,自觉遵守;版权法要及时修正,确立和协调民、刑规定,适应形势发展;人民法院应做好人员准备,及时审理几家、几十家计算机字体工具软件企业,即将对千万家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单字收费诉讼案件,为发达国家版权保护,作出我国自己的榜样。

 

[1]。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11092821211.html


[2] 本者在半年前在研究工作中发现,中文中“字体”一词,其实可以指向3个对象,即创作字体、工具字体、印刷文字(见中国知识产权报:《张玉瑞:论字体的版权问题》,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11042119223.html)。在进一步研究中,发现世界发达国家的保护,是建立在这3种对象的区分上。在总结国外最新研究成果后,于是有了本文。

 

[3] http://www.hudong.com/wiki/%E5%AD%97%E4%BD%93。


[4]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97%E5%9E%8B。


[5]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97%E5%BD%A2。


[6] http://en.wikipedia.org/wiki/Font。


[7]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521.htm。


[8]《青少年书画网》,轶名作者:王羲之与兰亭(图) http://qsnshw.com/bencandy.php?fid-47-id-132-page-1.htm。

[9] 同上。


[10] Vienna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

 

Article 8

Content of protection


(1)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shall confer upon the owner thereof the right to prohibit:


(i) the making, without his consent, of any reproduction, whether identical or slightly modified, intended to provide means for composing texts by any graphic technique, irrespective of the technical means or material used;


(ii) the commercial distribution or importation of such reproductions without his consent.


(2) (a) Subject to subparagraph (b), the right defined in paragraph (1) applies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or not the protected type faces have been known to the maker of the reproduction.


(b) Contracting States in which originality is a condition of protection are not required to apply subparagraph (a).


(3) The right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1) shall also cover any reproduction of type faces obtained by the distortion, by any purely technical means, of the protected type faces, where the essential features thereof remain recognizable.


(4) The making of elements of type faces, by a person acquiring type fac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he composition of texts,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 reproduc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1)(i).


(5) Contracting States may take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avoid abuses which might result from the exercise of the exclusive right provided under this Agreement in cases where, apart from the protected type faces in question, no other type faces are available in order to achieve a particular purpos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legislative measures shall not, however, prejudice the right of the owner to just remuneration for the use of his type faces. Nor shall 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be subject to any forfeiture either by reason of failure to work or by reason of the importation of reproductions of the protected type faces.


[11] UK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Typefaces 


54 Use of typeface in ordinary course of printing


(1) It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an artistic work consisting of the design of a typeface—


 (a) to use the typefa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yping, composing text, typesetting or printing,


 (b) to possess an article for the purpose of such use, or


(c) to do anything in relation to material produced by such use;


and this is so notwithstanding that an article is used which is an infringing copy of the work.


[12]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528/s62.html。


[13] Traditionally, type fonts have been generated by solid blocks from which each letter or symbol was produced. Consequently, the USPTO has historically granted design patents drawn to type fonts. USPTO personnel should not reject claims for type fonts under 35 U.S.C. 171 f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article of manufacture" requirement on the basis that more modern methods of typesetting, including com­puter-generation, do not require solid printing blocks.


[14]《百度百科》,毕昇: http://baike.baidu.com/view/315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