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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时事新闻”的新立场

日期:2012-07-2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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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版权局最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与此前的草案第一稿相比,在争议较大的地方有了重大修改,但是在有关“时事新闻”方面的规定与此前草案第一稿一致,即将原来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时事新闻”,修改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字面上看,这只是对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重申,但是,这种表述的变化,却从某种程度上为非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提供了一条路径。

         时事新闻的内涵

         通说认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五个W新闻要素(when,who,where,what,why)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从各种媒体接触到的时事新闻却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

        不难看到,虽然有些新闻报道的内容相同,却在表达形式上区别明显。有的新闻只交代了新闻的地点、人物、事件,没有附加任何的修辞、评论,是典型的“不带作者任何理性或者感性成分”的单纯事实消息;有的新闻虽然报道的是同一个事实,却用词形象,细节生动,内容翔实,而且在报道事实的同时还链接了相关的健康知识和法律规定,并加入了简短的评论,表明了作者的价值判断和舆论导向,具有鲜明的个人风格,已经具有了作品的特质。可见,随着现代新闻媒体事业的发展,新闻报道再也不是简单平面的消息传递,而是整合了新闻背景、权威评论、专家解读等众多内容在内的独特资讯,是文字报道、新闻配图,视屏录像、采访录音等多种表达形式的结合。因此,时事新闻是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要区分单纯的事实消息和非单纯事实消息进行讨论,而《草案》这次措辞的变化,显然是对这种区分作出了认同。

         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首先,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国家通过时事新闻向公众传达重要的方针政策,公众通过新闻了解国内外最新资讯从而知悉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房价政策调控、银行利率调整、重大安全事故通报等等。为了不给新闻信息的自由流通带来限制,著作权不保护单纯事实消息。

  其次,在于没有独创性的单纯辛勤劳动不构成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但包括要求作者独立完成,而且要求作品达到合理的创作高度。新闻工作者撰写的单纯事实消息,虽然也付出大量辛勤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如实反映,并没有体现出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而不能构成作品。

        最后,是因为有限表达不构成作品。当某种内容的表达只有唯一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时,对该内容的表达基本不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如果将这种表达赋予著作权,就会造成少数人的垄断和对多数人的不公,阻碍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言,由于组成消息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都是确定唯一的,没有编辑创作的可能性,例如“美国肯尼迪总统于1963年在德克萨斯州遇刺身亡”这则消息,构成该消息的任何要素都具有唯一性,因而无法构成作品。

        非单纯事实消息可能构成作品

        时事新闻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而独创性的核心又在于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对于非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而言,作者对事实消息进行选取编排、加工润色,使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形式进行表达,并加入富有个性的评论和分析,从而在单纯事实消息的基础上加入个人的独创性元素,从而具备了构成作品的条件。例如有些新闻,虽然传播的是同样的新闻事实,但是由于采用了独特的文字风格和表达形式,因而具备了构成作品的各项条件。总之,对于单纯事实消息的进一步详述、描述、加工、综述,就可能超出“纯新闻”的水平,从而达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高度,从而具有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

        完善时事新闻保护模式的建议

  首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独家新闻等新闻形式的优先权。时至今日,新闻产品已经从无偿使用的公共产品开始转化为一种具有竞争性的商品,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主要围绕新闻产品的采编和传播展开。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一些需要凭借出版机构的努力或者独有资源才能获得的新闻资源,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独家新闻。独家采访的独家新闻是媒体占领新闻媒体市场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时效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正因为这个原因,对独家新闻的侵害也显得尤为严重,其他新闻机构往往在独家新闻发布的同一天甚至短时间内就刊载发行,使得独家采访换来的时效价值和竞争优势变得没有意义。因此,在借鉴国外优先权规定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在独家新闻等特殊资讯方面确立其优先权,可以规定:除了关系到重大国家利益的党政新闻,对于其他领域的独家新闻,其他从业者可以转载和传播,但是至少给原始获得新闻者20个小时的优先传播权。对于侵犯优先权的行为,可以援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竞争者市场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其次,加强对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的保护。反对将时事新闻(包括非单纯事实消息)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在于会产生影响消息传播效率的结果。事实上,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恰恰是对公众信息利益的维护。例如,对于一些具有重大价值的新闻线索和社会焦点,新闻记者往往花费了极大的心血有时甚至冒着生命危险深入现场,公众才得以在第一时间知晓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如果对于这种构成作品的新闻作品不妥善保护,就会挫伤新闻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原创新闻将会越来越少,而抄袭和转发将会越来越多,最终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从而最终影响到公众接触到真实准确的一手信息。此外,对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也要严格掌握,例如,对于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判定,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上的“合理性”判断标准: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主要是为了新闻传播的正当目的,还是主要为了商业盈利的目的。2、所使用的部分占原有作品的数量和份额。即主要是基本事实材料的引用和转述,还是大部分乃至全文的剽窃和抄袭。如果是单纯事实消息,可以合理引用和转述,但是对于非单纯事实消息,如果是全文或者大部分一字不改地转发,就不构成合理使用(不属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虽然依据法定许可可以使用,但是必须要向作者支付报酬。3、这种使用对原有作品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即有没有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例如是否几乎在同一时间抢发他人的独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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