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铁蛋儿”参演《唐山大地震》经纪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图)

日期:2009-12-08 来源: 作者:海宣/文 李钦鹏/图 浏览量:
字号:
 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某(艺名“铁蛋儿”,本案被告,6岁男童)签订了《专业儿童演员经纪合同》,约定中视金环代理张某一切演出事宜。后张某与该片制作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演出《协议书》,并参加了电影《唐山大地震》的演出,在其中承担男主角童年一角戏份。故中视金环将华谊兄弟、中影、张某诉至法院。12月7日,海淀法院调解化解了四方矛盾。

    2009年1月12日,原告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金环)与张某签订了《专业儿童演员经纪合同》,约定中视金环代理张某一切演出事宜,在合同期内中视金环为张某“演艺事业的独家唯一的经纪公司”,张某“不得私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与酬金有关的协议”。

    后中视金环按照合同约定为张某提供了参演冯小刚2010年大片《唐山大地震》的机会,张某在中视金环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该片制作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签订了演出《协议书》,并参加了华谊兄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投资拍摄的电影《唐山大地震》的演出,在其中承担男主角童年一角戏份。原告中视金环认为被告华谊兄弟、中影、张某没有通过原告即签订演出《协议书》违反了原告中视金环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专业儿童演员经纪合同》,故将华谊兄弟、中影、张某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禁止影片《唐山大地震》使用被告张某的拍摄镜头并确认三被告的合同行为无效。

    由于《唐山大地震》系预计于2010年上映的名导大制作,张某通过扮演男主角童年角色存在迅速走红的可能,该片在拍摄期间有大量娱乐媒体前往拍摄现场对“铁蛋儿”进行了采访报道,该案在起诉过程中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原告中视金环相关负责人情绪极其激动,声称将通过相关媒体扩大对案件的宣传,加之本案涉及到大量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存在诉讼共四方当事人,立场均有差异,调解难度较大。

    工作中,海淀法院法官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入手,从促成几方共赢的立场出发,先后多次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积极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调解时机,依法先后传唤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庭,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调解方案,经过先后两轮,每轮长达4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形成后续合作意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被告张某将原有被告华谊兄弟和被告张某签订的演员演出《协议书》改为由上述三方签订的演员演出《协议书》;

    二、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可就上述三方签订《协议书》的相关事宜经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被告张某确认后进行正面报道;允许原告中视金环对本案相关事实在经原告中视金环、被告华谊兄弟、被告张某三方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正面报道;  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原告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再就此事再行提起诉讼。

    调解结束后,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一再感谢,对达成合作共赢的最终结果表示满意,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更特别提出对法官在艰苦调解中体现出的人文关怀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