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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 北新集团与东泰公司对簿公堂

日期:2009-04-29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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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务院39家重点央企上市公司之一,是“BnBm”注册商标、“北新”注册商标、“龙及图”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08年3月5日,“龙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平邑东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后,未经原告许可大量加工生产、销售假冒“BnBm”、“北新”、“龙及图”等注册商标的纸面石膏板。经原告要求,临沂市工商局予以立案并当场查封原告侵权产品51件,侵权封头96盘。

  东泰公司系被告李某一人独资设立,该公司设立后,没有依法设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资金长期通过李某个人账户运作,无法区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东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龙及图”等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李某对上述损害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东泰公司称,公司系成立不久的企业,在管理方面不很完善,公司业务人员将有些包装装潢用于公司生产的产品,数量是很少的,公司并不知情。东泰公司的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有包装标识部分涉嫌侵权,其他未使用的部分包装标识也不构成侵权,因此涉及侵权的产品数量很少。上述侵权产品东泰公司从来没有销售,2007年10月经工商局查处后,东泰公司就没有再生产侵权产品。原告请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请求不成立,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在厂内进行部分包装即被查处,没有流入市场。该案不具备赔偿的法定情形,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李某称:东泰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虽然李某是个人股东,但不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所以不存在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转让,取得“BnBm”注册商标、“龙及图”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东泰公司作为与原告生产相同产品的纸面石膏板生产企业,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请求东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李某以个人独资的形式设立东泰公司,但没有根据规定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帐簿,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东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平邑东泰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龙及图”等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被告李某承担连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92元,被告平邑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李某共同负担5328元。

  专家点评

  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涵盖了不同类别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复制他人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记者 孟凯 通讯员 邵泽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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