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兔子”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7)粤0111民初15279号
二审案号 :(2019)粤73民终2711号
再审案号 :(2020)粤民申6261号
裁判要旨
在涉及百度竞价排名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将“原告的商标+普通商品名称”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而原告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前述商品,其起诉主张被告在近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告举证证明存在案外人的商标被核准使用在前述商品上的,则原告无权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品果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创业咖啡有限公司(简称创业咖啡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第6701456号注册商标“小兔子”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咖啡馆”等,商标权人品果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通过百度搜索“小兔子奶茶”时,显示含“小兔子奶茶-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搜索结果,其中点击“小兔子奶茶2017超火小兔子奶茶排名no1(newbg.cawali.cn 2017-04)”后,网页显示“槟果の茶”加盟广告,网页底部显示为创业咖啡公司版权所有。经对创业咖啡公司的网页页面进行审查,其官网内只有对“槟果の茶”饮品的介绍与招商,没有使用涉案商标。品果源公司认为,创业咖啡公司在通过百度搜索推广自身服务时,将“小兔子”作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显示“小兔子奶茶”等字样,并链接至其官网,容易引起公众对品果源公司和创业咖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混淆,故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外人叶某于2013年3月4日申请在第32类“果汁饮料、奶茶”等商品上注册“小兔子”商标并获得授权。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创业咖啡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创业咖啡公司赔偿品果源公司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费用)。创业咖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品果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品果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品果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时具有较高知名度;创业咖啡公司设置的百度搜索结果是显示“小兔子奶茶”,其引向的创业咖啡公司的网站中,显示的服务已有另外的标识“槟果の茶”加以区分,该网站内容未见任何“小兔子”标识,且该网站宣传的对象是果汁茶店加盟服务;品果源公司的涉案商标未核定使用在奶茶商品上,案外人叶某于在第32类果汁饮料、奶茶等商品享有“小兔子”商标。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害品果源公司的商标权,故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混淆认定问题作出理解和适用。当被诉侵权人在百度竞价排名服务中使用了与原告名下文字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但所涉商品类别落入案外人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且不落入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时,是否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
本案裁判遵循混淆为判断侵权的基本原则这一主旨,认为在商标的商品核定使用范围内,该商标只识别唯一来源,而不会对其他类别上相同标识的权利人产生混淆可能性。本案涉及售前混淆的问题,搜索引擎最终指向的网站并未使用涉案商标标识;虽然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了被诉标识,引起了网络访问者的初始兴趣混淆,但是最终并未导致混淆。且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访问者重新搜索的成本较低,故并不存在权利人交易机会被抢夺的可能性。
本案裁判文书厘清了关于百度竞价排名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商标权保护的有关法律边界,防止了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裁判结果公平、合理,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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