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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案件中对姓名在先权利的判断

日期:2020-12-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逯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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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李某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2017年,知名主持人刘纯燕以损害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就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李某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


【法律分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对姓名权的保护要求姓名应与该自然人建立紧密的对应关系,甚至要具有一定知名度。这是因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对他人姓名的侵害主要原因在于该姓名所附着的商业价值,姓名权实质上被作为一种商品化权益来保护。


该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刘纯燕在1994年至2014年间,使用“金龟子”作为其艺名主持了《七巧板》《大风车》《动画城》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少儿节目;其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和刘纯燕所获的各项荣誉中亦使用了“金龟子”来指代刘纯燕。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与刘纯燕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服务系经过刘纯燕许可或者与刘纯燕存在特定联系。李某未能对其使用“金龟子”申请诉争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可以推知李某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明知“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刘纯燕对其艺名“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