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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公司与某大学间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调解案

日期:2023-05-12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刘 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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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调解号:(2021)沪73民诉前调2851号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委派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调解组织: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告:上海市FX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X公司)


➤被告:A大学


2015年11月5日,原告FX公司与被告A大学就一种用于铁路客车的电子设备开发研制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合同开发计划开展硬件、软件研制,向原告交付DC48V和DC110V电子设备各20套,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合计人民币310万元(其中经费150万元、报酬10万元、设备款80万元、安装服务费70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5日。


原告主张,其按约向被告支付项目款,被告有义务及时保质保量地提交开发成果,但被告擅自停止开展研发工作,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拒绝返还研发经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研发经费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原告在起诉前曾与被告沟通协商退还研发经费事宜,被告项目负责人崔某某拒绝退还,故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


原告有关被告未交付研发成果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研发经费及利息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调解过程


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将该纠纷发送至杨浦区非诉争议解决中心(人民解决中心),分派给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接受案件诉前委派调解后,仔细阅看从调解平台下载的电子案卷材料。因涉及技术合同纠纷,调解员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合同上指定的被告项目负责人崔某某和经办人刘某的手机号,以便以最快的方式了解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暂停原因。


然而,调解员及其助理拨打了整整一周电话,崔、刘两人均不予接听。调解员将联系情况告知原告代理人后,得到的回复是“实在不行就尽快转到审判庭吧!”看到这一回复,调解员并未气馁终止调解,她觉得即使已知电话联系不上被告,只要没有穷尽可能的寻找路径,都可以尝试着再找一找,更何况被告是一所大学,总有办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凭着一股韧劲,调解员从百度上搜索到被告A大学设有科研院,便拨打A大学总机,请总机坐席转接后,通过科研院联系到法律事务室的老师。经进一步沟通,被告确认当时是因校方原因单方面终止了合同义务的履行,但希望原告能在150万元应返还款中作出一定的让步。与被告联系不畅的状态峰回路转后,调解员立即告知原告代理人并请其尽早提出具体调解方案。经过数轮沟通,原告为了能尽快收回项目经费,愿意以90万元本金达成调解,并同意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此,双方初步达成了解除合同、分两期退还项目经费、若未按期付款则原告有权立即以110万元总额扣除已付款项申请执行的调解方案。


在确定调解协议内容和表述过程中,原告要求将约定退还的项目经费返还至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调解员经与法院确认后向当事人反馈因可能牵涉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混同问题,建议确定公司账户为收款账号。此后,双方又披露了一个新的事实,即涉案合同中的310万元当初是由原告关联公司FX安庆公司代替原告支付给被告A大学。原告以其经营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希望被告将应退还款项支付至项目经费汇出账户;被告表示同意,但担心实际付款人会另行主张在调解中原告已放弃的款项,要求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此次调解是针对FX安庆公司代原告支付的合同款,所以原告FX公司有责任保证FX安庆公司不会就研发经费主张任何权利”。调解员将该情况报告法院后,法院的指导法官在调解员主持双方签署调解笔录时,向被告释明,被告所要求的上述条款,实质是由原告签字确认保证案外人不实施某种行为,即便在调解协议中增加了该条款,也起不到约束案外人行为的作用。为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指导法官建议在调解笔录中载明由原、被告共同确认FX安庆公司仅是涉案合同的代付款人,有权主张合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合同相对方即本案原告FX公司,原告指定的退款账户为项目经费汇出账户;为确保案结事了,打消被告顾虑,指导法官同时建议由原告FX公司出面协调请FX安庆公司向被告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与A大学无任何合同关系,其曾根据FX公司的安排向A大学支付了项目研发经费310万元,现原、被告已就合同项下的研发经费退款事宜达成调解,其不会以付款人身份另行向A大学主张任何权利。


鉴于诉前调解最长期限为60日,而双方协商确定的调解款第二期支付时间晚于诉前调解期限到期日,为了保障调解款的支付,该纠纷在调解成功后不适宜选择原告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而应选择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或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结合案件标的额、调解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并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因素,调解员引导原、被告在调解成功后优先选择向委派调解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指导双方制作、签署规范的司法确认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双方提交的申请司法确认材料后,经审查,出具了(2022)沪73诉前调确1号民事裁定书。


经过诉前委派调解,双方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内握手言和。值得一提的是,双方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期限为2022年7月17日,被告于2022年3月5日就付清了两期款项,纠纷提前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该案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成功后首例编立“诉前调确”号进行司法确认的涉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是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典型体现。基于该案纠纷标的额较大、当事人一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可能涉及技术事实判断,法院将该案的诉前调解委派给人民调解中的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被告项目负责人消极应诉、原告代理人未能提供其他联系方式且要求转立案的情况下,积极自行寻找出路,充分体现了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在调解过程中,尽管一波三折,调解员始终沉稳应对,本着为各方当事人着想的宗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协助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在遇到有待明确的问题时,及时与法院对接,合力指导当事人调整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和表述,宣传调解成功后可选结案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引导当事人选择效率高、可执行、零成本的申请司法确认方式。由于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有效参与,当事人很快收到了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一起上海某民营公司与某大学之间的涉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一方在较短时间内收回了合同款,另一方用所允诺的时间换取了对方对调解金额的让步,快速解纷使双方都能重新以新的姿态面对未来的发展,该案的成功调解和调解协议的积极履行不仅对于规范校企合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而且对商务诚信体系的建立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该案调解过程之所以较为曲折,主要还牵涉到作为原告关联公司的案外人,正因为在调解时准确地把握了合同相对方权利与义务、调解协议能够约束的主体等法律关系,才能够帮助当事人排除疑虑并避免后患,真正地彰显了公平正义,体现了调解专业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同类情形的调解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