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证明“不为公众所知悉”?
字号:
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则该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根据本解答第10条规定提交初步证据后,由被告就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为公众所知悉”承担举证责任。
-
上一篇:
-
下一篇:
- 里维安(Rivian)将面临特斯拉提起的商业机密盗窃指控
- WIPO发布商业秘密与创新指南
- 涉“石化废气无害化处理燃烧器”商业秘密侵权案
- “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商业秘密侵权案
- 商业秘密案中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