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实务探讨 > 学者 > 观点综述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日期:2024-04-03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作者:杨华权 浏览量:
字号: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重要生产要素。当前,我国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数据有关的法律,基本完成了合规治理与安全监管领域的数据立法,但在数据赋权方面的立法还属空白。如何解决数据的确权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并对“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足以为数据提供相关保护,没有必要再进行单独的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知识产权法无法满足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应该增设独立的数据知识产权立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赞同后一观点,并提出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四个充分”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二是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三是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四是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此还提出了一些设想,主张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应符合3个条件,包括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并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赋权方式为登记确权,由数据处理者提出登记申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要件审查,确定是否予以登记。数据权利人拥有对所登记数据的持有、使用、交易和收益等权利,同时可规制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2]


关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界还存在巨大分歧,在保护对象、保护主体、赋权方式、权益内容、运用模式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承担了北京市法学会2023年市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今年年会专门设置了“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研讨环节,目的就是进一步集思广益,向各位专家求教,使得课题研究成果能经得起考验。


参考文献


[1] 《我国正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https://www.gov.cn/xinwen/jdzc/202311/content_6914338.htm。


[2] 同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