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皮皮鲁”遭遇商标,文学作品角色呼唤法律保护
诞生于1981年的“皮皮鲁”,是“童话大王”郑渊洁在《皮皮鲁和鲁西西》中塑造的虚拟人物形象。而郑州出现的一家名为“皮皮鲁”的西餐厅在2004年将“皮皮鲁”注册为商标。郑渊洁认为该西餐厅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14年来一直进行维权。近日,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不仅仅是皮皮鲁,功夫熊猫、葵花宝典等知名文学、影视作品的名称和角色都因商标问题引发纠纷。原创者对于作品名称、虚拟角色商标维权面临哪些困境?如何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虚拟角色被“绑架”
对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人来说,舒克贝塔、皮皮鲁与鲁西西、大灰狼罗克的名字绝不陌生。而这些文学作品角色都出自“童话大王”郑渊洁的笔下。最近,这位“童话大王”以另一个身份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商标维权者。
2017年,郑渊洁在微博上发起#解救被绑架的皮皮鲁#、#解救皮皮鲁#、#解救鲁西西#等话题,并不断在微博上更新进程。
据郑渊洁讲述,上世纪90年代,他在郑州出席一场签售活动,当时有人向他询问,郑州当地的一家名为皮皮鲁的西餐厅是否是他所开,郑渊洁予以否认。但此后,不断有读者和媒体向郑渊洁求证这家餐厅,甚至有人还向他投诉吃饭不愉快等问题。
而郑州这家餐厅在2004年将“皮皮鲁”正式注册。此后一直将“皮皮鲁”商标续展。2014年,郑渊洁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2015年,商评委未同意撤销申请。2017年2月23日,郑渊洁再次递交申请书,申请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商标注册无效。2018年2月28日,商评委宣告“郑州皮皮鲁西餐厅”的“皮皮鲁”商标无效。
“皮皮鲁”不是个案。由美国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出品的动作喜剧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也发生过一系列商标被抢注的案件。其中最近判定的一例为:梦工厂与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
2006年6月6日,梦工厂提出 “KUNG FU PANDA”商标的注册申请,2009年10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8类商品上。而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提出申请注册“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商标用于第44类服务。梦工厂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是其制作的知名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梦工厂对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的理由。但商评委不予认可。梦工场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裁定,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2018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卫普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了梦工厂对知名电影名称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撤销商评委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类似的还有“葵花宝典”商标案。“葵花宝典”商标由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游奇公司)2013年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在第41类。而“葵花宝典”作为金庸作品中的武学秘籍名称一直被人们熟知。完美世界公司作为金庸授权的第三人于2015年向商评委提起对游奇公司注册的 “葵花宝典”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在先商品化权益”。商评委做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游奇公司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近年来,虚拟角色被侵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一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将知名文学作品、影视角色名称注册为商标,随之而来出现了越来越多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维权者的苦恼
孙悟空、皮皮鲁、喜羊羊、米老鼠、大力水手、哈里·波特……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是文学作品中的虚拟角色,他们伴随着一代又一代人长大,并成为成长过程中最亲切的记忆。正是这些虚拟角色具有很高知名度,有些商家看到了高知名度带来的高商业价值,开始进行商标抢注。对于创作出虚拟角色的原创者来说,想要全面保护并非易事。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类型包括化工原料、日化用品、军火烟火、食品、教育娱乐、社会服务等45类。采访中,郑渊洁告诉记者,他从1993年开始请代理公司为皮皮鲁和鲁西西等作品角色注册商标。“当时每个商标注册包括代理费用需要花费3000元。只有每个类别都注册,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郑渊洁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我要注册皮皮鲁商标,所有种类都注册大约需要13万元。皮皮鲁、鲁西西和舒克贝塔全部注册就是52万元,十年后再续展,还得再交52万元。如果申请驰名商标,则需要花费60万元。如果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还将收回商标。这对于一位作家来说,是根本无法胜任的工作,我怎么可能又是作家又是餐饮经营者又是轮胎商又是护肤品经营者?”
更让郑渊洁头疼的是,自己创作的“皮皮鲁”、“鲁西西”等角色名称一共被抢注218个商标。当“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宣告无效后,仍存在191个被抢注的童话形象的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原创者对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申请商标保护有两种途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对记者说,一是将某个商标下45个类别全部注册,但申请者如果在注册3年后没有使用某个类别的商标,该申请确实有可能被撤销。二是原创者发现有人抢注,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经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对商业标志提供了较完善的保护,也给在先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维权保障。”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表示,原创者必须要有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意识。除了通过注册商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应该及时关注与自己作品角色、名称相似或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发现恶意抢注的行为,应该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侵权商标已经注册成功,那么在先权利人应该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限内及时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郑渊洁对记者说,对于这191个抢注商标,“哪怕只能一个一个申请无效,我也肯定不会放弃,我会通过维权一一要回。”
在先权利得到明确
受访专家认为,以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虽然符合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但这种行为类其实似于“傍名牌”。利用文学作品、影视中角色名称已形成的公众知悉程度,来实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作品的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在徐新明看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
在功夫熊猫案和葵花宝典案中,都提到了“商品化权”这一词。
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能否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即“商品化权”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还有很多争议。如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蒋利玮认为商品化权并不应当存在。他说,不能因为存在利益就赋予权利予以保护,“承认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等客体的商品化权可能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的竞争规则,将对不构成作品的客体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对不属于注册驰名商品的标识提供淡化保护。”
北京某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谢忱则认为,虚拟角色和作品的名称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的。
那么,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在商标权益领域该如何保护?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有专家表示,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既是从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也是对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适当关注。
谢忱认为,这种在先民事权益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能有效打击商标申请中存在的抢注、傍名牌、搭便车不良之风。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保护要慎重把握“度”的问题,既要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不正当占用他人的经营成果,也要避免损害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的正当使用。
保护各方都在行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度,形成有序的良性竞争,已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网络小说作家“唐家三少”张威提交了一份《建议实施文学作品商标权统一规范》的提案。在提案中,他建议作家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名称,在国家版权局进行注册登记后,确认其为独创作品,享有相应的商标权。
郑渊洁两次出席知识产权保护高峰论坛、在先权益商标权保护研讨会,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和维权历程,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建立知名作品数据库,预先录入知名作品名称、角色等关键词,减少恶意抢注的成功空间。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在2017年就表示,重拳出击,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举措包括: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574.8万件,同比增长55.7%,申请量和增速均创历史新高。中国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系统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万件,同比下降5.1%。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7万件,同比下降4.3%。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功夫熊猫”案的终审判决中指出,虽然“商品化权”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名称或人物形象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时,与商品或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导致人们对这一商业主体或行为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商业利益,那么该名称或人物形象可构成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受访专家建议,加大法治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用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得到有效的保护。
相信,随着《规定》的出台,必将推动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从商标注册环节对抢注者说“不”,促进文学作品角色商标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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