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维权之路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喜羊羊” 维权记

日期:2024-08-29 来源:灞桥法院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案情回顾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自2005年起,陆续出品《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在全国两百多个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全面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通过多年的推广运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巨大。原创动力公司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中“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对上述美术作品进行了相应的版权登记。被告某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线上网购平台经营的网店,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卡贴、水晶公交卡贴、饭卡贴、校园卡贴等。经比对,某文化公司在其网店展示销售卡贴印制的羊、狼造型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懒羊羊”、“美羊羊”、“灰太狼”作品基本相同,仅在细节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依相关公众的视觉感知,可辨识二者为同一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损害了其品牌形象,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涉案美术作品是以自然界中的动物为基础,创作的具有一定相貌、身材、服饰等特征相对固定的动画角色形象,以线条、造型、色彩等形式固定了卡通形象独特的个性化特征,区别于自然界中的人物及动物形象。虽然在表情、动作、姿势等方面会发生各种变化,但均不会脱离其角色形象中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基本特征。因此原告的“懒羊羊”、“喜羊羊”、“慢羊羊”、“沸羊羊”、“美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的网店中销售印有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卡贴,且其未能证实销售产品上的美术作品具有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灞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000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若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将自己的产品套上知名商品的“外壳”进行销售,终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灞桥法院将持续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途径,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公平竞争活力激发社会创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