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被告输掉官司,这是为哪般?
原告起诉被告软件著作权侵权,却被反诉侵权并获法院支持,这是为何?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网公司)起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联通分公司)及联通分公司反诉乐网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乐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乐网公司作为反诉被告需停止侵犯反诉原告联通分公司拥有的“广东联通集中生产管控系统”(下称涉案系统)的软件复制权和署名权,并赔偿联通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据悉,乐网公司以“乐网运营商全业务全流程互联网化受理软件V1.0” (下称涉案软件)软件著作权被侵权为由,将联通分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联通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庭审中,联通分公司认为乐网公司侵犯了涉案系统的著作权,提起反诉并索赔30万元。
软件纠纷一波三折
2014年2月28日,乐网公司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随后对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2014年7月8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确认,涉案软件的软件源代码的第1至560页内容为集中受理平台软件(下称集中受理系统)的源代码,此后的页码内容为中国联通广东业务支撑配套系统应用软件升级改造工程助销系统的源代码。
联通分公司上线涉案系统后,引起乐网公司的不满。乐网公司认为,涉案系统使用了涉案软件,联通分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乐网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并给乐网公司带来了巨额经济损失。随后,乐网公司将联通分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联通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45万元。
对于乐网公司的指控,联通分公司答辩称,涉案系统由联通分公司提出需求,并委托给广州华工奕高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下称华工公司),历经业务流程制定、要点设计、研发、测试、上线、试运行、正式运行等系列过程而完成,经双方协商,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联通分公司享有;乐网公司通过复制、剽窃、反编译、录屏截图等非法方式获取涉案系统的用户界面、文档、源代码、目标代码;经比对,涉案软件与涉案系统的部分源代码存在实质近似,由于乐网公司的员工实质接触了涉案系统,因此,乐网公司涉嫌侵权。
据此,联通分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乐网公司停止侵权、撤销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等。
谨慎审理作出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意见,法院确定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归属;诉争源代码著作权人确定后,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乐网公司和联通分公司均称自2013年开始分别开发集中受理系统和涉案系统,但均无法提交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形成于2013年的诉争源代码。在此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乐网公司未能提交其开发诉争源代码的档案记录,而联通分公司提交了SVN服务器上的建档日志,且相关版本软件中存在大部分诉争源代码,虽然乐网公司称SVN服务器上的建档日志可被修改,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乐网公司未能提交集中受理系统运行的情况,而联通分公司能证实涉案系统已于2013年11月13日前运行;乐网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徐某将乐网公司所开发的集中受理系统部署在联通分公司服务器上的原因;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乐网公司基于预判需求进行软件开发的可能性较低;集中受理系统部分源代码中存在反编译特征;联通分公司对乐网公司的质疑均有合理解释。
据此,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联通分公司是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人。因此,在联通分公司是诉争源代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乐网公司针对联通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在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联通分公司是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人,乐网公司复制该源代码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侵犯了联通分公司对软件的复制权和署名权,乐网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集中受理系统软件。在赔偿金额问题上,法院在综合考量乐网公司与联通分公司就诉争源代码的权属存在争议、乐网公司未就集中受理系统进行商业性使用、乐网公司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情判定乐网公司赔偿联通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万元。
一审判决后,乐网公司不服,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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