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亟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虽然中国的著作权人从百度事件中稍有获益,但与国外的著作权人相比,国内的著作权人保护状况可能就差得多了。我们经常听说,国外一个音乐人靠着几首成名曲就可以衣食无忧一辈子,而国内的许多词曲作者为了生计不得不从事与创作毫无关系的各种兼职。拿这样的例子做对比,不是为了炫耀国外著作权人的创作带来的丰厚收入,让国内著作权人自惭形秽,觉得自己是只能排出九文大钱的孔乙己,而是要思考在国外著作权人优裕生活的背后文化产业得以枝繁叶茂的真正原因。
美国是把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国家,早在上一个世纪开始就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着重发展朝阳产业。其中一类是以版权保护为后盾,以软件、音像、图书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产业。有资料显示,就文化产业而言,2002年美国生产制作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电影票房占全球电影总票房的85%;2005年,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产值为13.9余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以电影产业为例,围绕着版权衍生出剧本创意、音像出版、图书出版、特许营销、主题游乐园甚至是主题宾馆等庞大的产业群,产业群上的每个链条给版权产业这棵大树带来了充足的营养。不光是版权人,这个产业群里的每个人都获益匪浅。所以就很好理解为什么国外的著作权人可以活得那么从容优裕。而这一切都源于美国先进而又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反观国内,围绕着版权的授权链被盗版之手从源头无情地斩断了,这个链条上待哺的所有环节都因营养缺乏而奄奄一息。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成问题,何谈文化产业的发展呢?我们又有何理由责怪本土音乐缺乏原创精神、国产电影叫座不叫好呢?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学派代表罗尔斯在研究中国为什么在长期发展中迟迟没有产生出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阶层时指出,原因就在于制度的缺失,缺乏财产权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读到罗尔斯的理论,才忽然明白花木兰为什么只能活在我国的民间传说中,却给好莱坞带来了3亿美元的票房:没有人觉得别人出版了经过自己加工的花木兰故事是侵权,也没有人觉得改编了花木兰的唱词就应该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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