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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家“扎堆”状告盗版商、销售商

日期:2008-02-26 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翟敏 王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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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著名音乐人王洛宾著作侵权案在镇江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审理拉开了歌唱家状告盗版制作商、销售商系列侵权案的序幕。

  今年1月,著名歌唱家关牧村委托代理人,向镇江中院递交了3张诉状,将镇江市新华书店和国内近10家单位列为被告,要求新华书店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山东、广东等地的多家出版社、音像制品公司被索赔数千至数万元不等。

  据悉,关牧村的代理人在镇江市新华书店购买了17张光碟,发现山东、广东等地多家出版商或音像发行单位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其许可,复制、发行其演唱的多首歌曲,与其他歌曲一同制成光碟出售,其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自关牧村提起诉讼后,其购买的17张光碟引出了更多同类官司。随后,著名音乐人王洛宾、施光南的家人也向镇江中院递交了27份诉状,将镇江市新华书店和国内数十家出版商、音像制品发行商告上法庭。

  这两位名人的家人诉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他们分别拥有王、施二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他们发现,其在镇江市新华书店购买的17张光碟中,刻录了诸如《半个月亮爬上来》、《达坂城的姑娘》、《吐鲁番的葡萄熟了》等若干首脍炙人口的名曲,而相关出版商、发行商未经他们同意,就复制上述音像制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们要求数十家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总金额达数十万元。镇江市新华书店因出售这些光碟,在每宗案件中也被索赔人民币1元。

  作为系列案中的第一起,王洛宾的儿子王海要求法院判令镇江京口区三帝影像销售部因销售侵犯原告权益的CD光盘,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判令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赔偿人民币8000元和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判令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日的审理中,由于三个被告均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递交答辩材料,法庭缺席审理。原告代理人和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四组证据,并当庭陈述了原告主张的三项权利。法庭决定庭后进行合议。

  该案的承办法官镇江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朱宝华告诉记者,如此集中的名人维权诉讼,一方面说明了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一步步加大。(翟敏 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