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法庭审结一商标侵权纠纷案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就LG电子(株)诉安徽省天长市佳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佳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LG电子(株)损失109770元。此案也是自贸区法庭审理的商标权纠纷第一案。
2012年4月12日,在对报关货物例行检查时,上海海关发现有批货物涉嫌侵犯株式会社LG(以下简称LG公司)知识产权,于是向其发出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对标有“LG及笑脸图形”商标的遥控器进行侵权确认。
据了解,这批货物系佳华公司生产,该公司生产和销售遥控器、高频头等电子元器件,从事涉外定牌(也称贴牌)加工等业务,常会按照境外定做方要求将特定商标贴附于商品上,并将商品全部出口销售到境外。
25.02万只遥控器中,LG公司确认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17.1万只。6月8日,海关决定扣留该批遥控器。12月6日,天长市公安局对佳华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003年10月18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认定佳华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未经“LG及笑脸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并报关侵权产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和15万元不等。
2013年12月3日,LG公司授权LG电子(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华公司赔偿损失60万元。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上海自贸区内,自贸区法庭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但侵权行为客观上已造成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损失,也减少了LG品牌商品的市场份额,夺去了相应的市场需求;同时,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明原告所受损失,也未证明被告获利数额,故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的知名度、侵权产品价值、被告具有的生产和销售规模、涉案产品被司法机关没收未进入市场流通的侵权损害后果、原告为维护权益开支的律师费和翻译费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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