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洛”商标之争: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确认不侵权之诉和因恶意提起诉讼而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是两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诉讼类型,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集团(下称拉菲集团)与福州贺兰山思域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思域公司)、福建省凯洛酒庄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洛公司)之间的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最终认定思域公司、凯洛公司提起商标诉讼但又撤回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拉菲集团等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两家“凯洛”互指侵权
该案当事人的主营业务均与葡萄酒有关,双方的争议主要源于2020年的一起知识产权诉讼。
2020年,思域公司与凯洛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拉菲集团的关联公司拉菲罗斯柴尔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拉菲商贸公司)以及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次福州中院),指控后者在网络上大量使用“凯洛”标识宣传其酒类产品及服务等行为,涉嫌侵犯了思域公司的第11464525号“凯洛酒庄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以下统称诉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凯洛公司的企业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21年7月7日,在该案开庭审理后,思域公司、凯洛公司向福州中院申请撤诉。
被起诉后的拉菲集团和拉菲商贸公司,随后一纸诉状将思域公司、凯洛公司起诉至福州中院,请求确认不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拉菲集团和拉菲商贸公司不构成对思域公司、凯洛公司相关权利的侵犯,但现有证据表明思域公司、凯洛公司在发起诉讼时涉案商标合法有效,其提起民事诉讼系权利行使的表现,不构成恶意诉讼。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结合所有在案证据,福建高院于近日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三个原因作出改判
该案中,二审法院在维持思域公司、凯洛公司不构成恶意诉讼的一审判决基础上,对拉菲集团和拉菲商贸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请进行了改判,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蔡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首先,权利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此种警告不仅包括直接对被控侵权人发送侵权警告通知,也应当包括实施类似警告的行为,如向被控侵权人的客户发送警告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侵权控告或举报等;其次,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依法完成诉前催告义务;再次,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或怠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对被控侵权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导致法律关系产生不确定状态。
“该案中,拉菲集团、拉菲商贸公司在收到侵权警告后,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思域公司、凯洛公司进行书面催告,而是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确认不侵权之诉,未给对方合理期限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拉菲集团、拉菲商贸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不符合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蔡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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