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北水镇”商标之争
——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恶意注册商标并通过发送侵权警告函、向工商部门提起侵权投诉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恶意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并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古北水镇,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司马台村,背靠司马台长城,坐拥鸳鸯湖水库,是北京郊区罕见的江南特色小镇。古北水镇总面积9平方千米,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创意文化等旅游业态为一体,将江南的温婉和北方的豪迈都融汇在这座小镇里。2020年11月18日,古北水镇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评为首届北京网红人文景观类打卡地。
案情简介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景区2014年至2016年每年接待游客百万人次,总收入上亿元。
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变更登记去除此项服务。
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小壕公司明知古北水镇公司的“古北水镇”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第33类酒类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4073131号、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并先后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商标侵权工商投诉,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在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商标;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古北水镇公司正当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受到阻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
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小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小壕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并无恶意,其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小壕公司并未实际使用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其涉案行为不会给古北水镇公司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古北水镇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小壕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小壕公司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古北水镇公司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应对小壕公司滥用商标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因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小壕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280 000元及合理支出35 000元,并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官提示
本案裁判体现了“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理念。认定在商标注册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且其在获得该注册商标后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滥用该商标权的情况下,即使其已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的不正当性。此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已不是商标法意图保护的商标,而是沦为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背道而驰的圈地符号;商标注册人行使其已经“异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种表现形态,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保护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和竞争秩序,应依法坚决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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