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坛酒业“碰瓷”茅台包装装潢,侵权判赔40万
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双坛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2020年1月,贵州茅台发现“天猫”网站上名为“万酒酒类专营店”的网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一款名称为“双坛牌茅台镇原浆酒”的白酒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侵权产品)。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在颜色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列等方面均与原告“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高度近似。涉案侵权产品标有“贵州省双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
经查发现,上述网店经营者系被告北京万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贵州茅台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相关包装、装潢与原告“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作为相关行业的经营者理,依然生产、销售涉案白酒产品,具有明显攀附“贵州茅台酒”的故意。
被告万酒网公司、双坛酒业公司、茅山酒业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由被告双坛酒业公司委托被告茅山酒业公司生产,由被告万酒网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瓶身上均标注有被告双坛酒业公司享有权利的“双坛”商标,且标注了被告双坛酒业公司的公司名称。贵州茅台镇是地理标识,被告双坛酒业公司及茅山酒业公司有权在瓶身及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在瓶口处系有红飘带是白酒包装的普遍特征。
因此,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涉案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较低,贵州茅台所陈述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贵州茅台在本案中主张的外包装装潢以及瓶身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颜色与形状的选择及布局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具有鲜明的视觉效果和特点。在未有证据显示该包装、装潢系白酒行业通用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茅台公司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涉案侵权产品的纸盒包装装潢以及瓶身包装装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产品相比,在图案布局、瓶体形状、标签颜色以及文字颜色、排列顺序等方面均高度近似,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方面存在极为微小的差别。且二者均属于白酒产品,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贵州省双坛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被告北京万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739元。此判决为一审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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