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LV”遇见“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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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涉及“LV”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L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背包等商品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三人)系“”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告L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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