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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作出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

日期:2018-11-16 来源:朝阳知产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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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原告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展拓公司)分别起诉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以及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分别作出裁定,支持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涉案两处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因两案为国内法院首次在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中作出诉中禁令的案件,且涉及知名企业金茂公司,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针对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将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法院。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在两案中提出诉讼请求,分别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判令被告已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全国发行报刊上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向朝阳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名义进行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房天下网等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与“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金茂公司认为,第一,其为第1507872号“金茂 JIN MAO”商标和第4886500号“金茂”商标(以下简称两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展拓公司为两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人。两涉案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多年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一直自行使用并授权他人在相关房地产建设、开发等服务领域中持续使用权利商标,涉及的相关地产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涵盖众多地产项目类别。“金茂”商标续多年被评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中心”等名义进行销售,并通过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以及房天下网、乐居网等第三方网站,单独、突出使用“金茂中心”、“金茂”、“金茂中心JINMAO CENTER”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两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第二,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高端商业房地产项目,正处于火热销售中。且写字楼类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当地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考虑到“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在该段期间会一直持续,将导致更多不明真相的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写字楼,不仅严重损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业信誉,挤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场份额,对两涉案商标的品牌价值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害,还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变更涉案房地产项目名称并停止使用带有“金茂”“金茂外滩”等字样的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


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等证据,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涉案行为保全申请。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未经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外滩”“金茂·外滩”等进行销售,并通过公交站广告牌、营销中心指示牌、楼盘招牌以及通过第三方房天下网等网站,使用“金茂外滩”“温商·金茂外滩”等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介绍和宣传,具有侵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涉案商标的可能性。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且该房地产项目正处于推广及实际销售中。考虑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与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结合在案证据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商品,进而较为严重地挤占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涉案两商标的品牌价值,对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权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在于其无法通过被控侵权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其变更项目名称并且停止使用带有“金茂”字样的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必要的担保。


据此,朝阳法院作出两案诉中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命名并以“金茂”字样的名义销售涉案2处房地产项目;立即停止通过宣传资料、员工名片、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公众微信号等方式使用“金茂”“JINMAO”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