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酒”状告“大津酒” 商标侵权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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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在1982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津酒”商标。2011年,被告天津大津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曾申请注册两个不同字体的“大津酒”商标,经原告提出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大津酒”与原告“津酒”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裁决“大津酒”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6年2月,原告在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所属西湖道人人乐购物广场及华苑购物广场发现,被告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在其白酒包装及瓶体显著位置上用大号字体突出标记“大津酒”字样,且在“大津酒”字样旁边标记相关注册商标符号。
原告认为,原告“津酒”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在白酒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大津酒”与“津酒”来自同一提供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行为已侵害原告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所属两家超市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也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天津大津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白酒上使用“大津酒”字样;判令该公司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判令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2万余元;判令被告天津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标有“大津酒”字样的白酒;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津酒的代理人答辩称,原告诉求理应被驳回。原告所称的注册商标是其1982年注册。该商标图案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部为汉字“津酒”,中间为拼音“jinjiu”,下部为“国营天津酿酒厂”,其包含9个汉字和拼音。这个商标本身没有知名度,不应过度保护。大津酒是纯汉字,不会与原告的三部分商标混淆。大津酒与津酒并存多年,并无恶意竞争。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及其西湖道购物广场、华苑购物广场经法庭传唤,未派人到庭应诉。
庭审最后,原告不同意调解,请求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驳回全部诉求。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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