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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9800万商标案后New Balance又跌跟头:“N”商标或与对手共享

日期:2016-04-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世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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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记得去年刷遍朋友圈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吗?New Balance因侵犯“新百伦”商标一审被判赔偿原告9800万元,成为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目前这一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

  谁料烦心事一件接一件,近期,New Balance又摊上事儿了。这次,是这个图形商标:


  我们来把这个图案与New Balance的商标对比看一下:


  商标权人呢?竟是与New Balance一直死磕的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提到New Balance,恐怕首先想到的就是鞋侧面大大的“N”字,比如像这样:

  但是,现在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也拥有合法注册在鞋类商品上的“N”图形商标。也就是说,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在鞋类商品上合理使用上文中提到的“N”图形商标,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对New Balance来说,这件商标恐怕就不那么讨喜了。

  于是,在2014年,New Balance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的第3954764号“N”商标无效,但被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有效。New Balance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New Balance 请求宣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N”商标无效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无效宣告请求依法不应受理。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New Balance此前曾对涉案“N”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New Balance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涉案商标与New Balance的引证商标所包含字母N在表现形式、设计思路和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它们并存使用在鞋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情形。涉案“N”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它们并存使用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一般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核准涉案“N”商标注册。New Balance未就该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该异议复审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下面是New Balance用以提起异议的引证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New Balance未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诉讼,该异议复审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New Balance主动放弃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承担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共存的法律后果。鉴于New Balance针对涉案“N”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理由系其异议复审请求理由之一,且未提交相关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就New Balance的异议复审请求已经做出异议复审裁定核准诉争商标注册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New Balance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依法不应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就New Balance的撤销涉案“N”商标注册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被诉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审理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被诉裁定被撤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就New Balance的上述撤销理由,没有必要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