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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ITY”商品打折牌标注“菲妮迪”被诉商标侵权

日期:2014-10-08 来源:东方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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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妮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自2007年起生产销售“FINITY”品牌时装,在上海多家商场设有专柜。2013年6月,菲妮迪公司却意外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来,原告李某曾注册了“菲妮迪FEINIDI”商标,而菲妮迪公司在某商场的打折指示牌、价格标签和发票上使用了“菲妮迪”字样,李某认为菲妮迪公司的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近日,杨浦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打折牌上使用“菲妮迪”字样,起诉商标侵权 

        2003年,李某申请注册了“菲妮迪FEINIDI”商标,并被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类别上。2010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多次发现某商场的“FINITY”专柜经常在价格标签、打折指示牌上使用“菲妮迪”字样,同时,商场出具的商品发票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的也是“菲妮迪服装”。李某认为菲妮迪公司和商场使用“菲妮迪”字样销售服装的行为,侵犯了他享有的“菲妮迪FEINIDI”商标专用权,于是起诉菲妮迪公司和商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理中法院查明,菲妮迪公司成立于2001年,自2007年起,菲妮迪公司取得“FINITY”商标并于同年在商场设立专柜开始生产销售该品牌服饰。经调查还发现,包括专柜的店招、所售服装的领标以及包装上,均仅标注为“FINITY”,在服装吊牌上标有菲妮迪公司的全称、地址等信息。而商场打折牌、价格标签和发票上确实出现了“菲妮迪”三字的中文。 

        此外,李某承认自己生产的服饰商品主要通过批发商批发到市场后对外销售,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各地均没有设立过专柜,也没有在上海直接进行过销售。 

        未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判决驳回诉请 

        法院归结案件争议焦点在于:“FINITY”专柜销售服装时在价格标签、打折指示牌、发票上使用“菲妮迪”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菲妮迪FEINIDI”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判断“FINITY”专柜销售服装时在价格标签、打折指示牌、发票上使用“菲妮迪”字样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以上述行为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是否借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标准进行。 

        首先,涉案专柜使用的店招、服装吊牌、包装上均使用“FINITY”商标,服装吊牌上标注有“FINITY”字样和菲妮迪公司的企业名称等信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会认为涉案专柜销售的服装来源于“FINITY”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菲妮迪公司;其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菲妮迪FEINIDI”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服装在包括上海在内的各地均没有设立过专柜,也没有在上海直接进行过销售,相关公众难以将涉案专柜使用“菲妮迪”字样的行为与原告的“菲妮迪FEINIDI”商标相联系;再次,菲妮迪公司成立于2001年,“菲妮迪”是该公司的字号,在专柜使用“菲妮迪”字样,并非无任何缘由,原告没有证明被告存在借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菲妮迪公司并未侵犯李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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