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起诉商标侵权方 维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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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公告中介绍,公司是“欧浦”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以“欧浦”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其经营范围也与公司相近似。被告利用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感召力在营业招牌、广告牌匾、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欧浦”字样,并且其设计使用的图形也与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极其相似。被告上述行为,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司商标的市场声誉,降低了公司商标的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对公司商标的侵权。同时,被告的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遂向湘潭中院提起诉讼。
欧浦钢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公司“欧浦”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浦”字样;判令被告向公司进行道歉,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 3 万元(暂定,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还指出,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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