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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民经营“品牌”小龙虾 惹出大麻烦

日期:2014-08-01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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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李先生让朋友在自己经营的火锅店门口卖龙虾,还让他把标有“盱眙龙虾”标志的广告悬挂在自己店内,不想惹出了大麻烦。盱眙龙虾协会在李先生处购买了菜品,拍摄了相关照片,在公证后将其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3万元。

  火锅店来了神秘人

  李斌在无锡南长区经营一家火锅店,2013年,他的朋友王虎告诉他夏天的时候龙虾生意不错,想在他开的火锅店门口卖龙虾,在谈好租赁价格后,李斌把自己火锅店门前的位置给了王虎,王虎在此安装了灯箱,并且将印有盱眙龙虾商标的广告挂了起来,而这商标和盱眙龙虾协会的注册商标非常接近,成为这起侵权官司的导火索。

  去年8月27日傍晚,几个神秘人来到李斌的火锅店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点菜一份并要求打包带走。饭店服务人员出具了发票一张,并提供名片一张。在店内期间,他们对该店内的现场状况进行拍照。然后又对该店外的外观状况进行拍照。直到自己被告上法庭后,李斌才知道这几个人原来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2013年9月3日,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发票、名片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4张照片为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照片内容显示在火锅店吧台结账处悬挂某明星吃食龙虾情形的宣传画,宣传画上部和底部均有与“ ”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该图案内圈与“ ”注册商标的“ ”部分相同,仅是在“ ”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外圈文字部分改为“中国盱眙国际龙虾节”字样以及相应的英文内容;火锅店后门口斜上方有“盱眙龙虾”四字灯箱。龙虾协会认定李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商标专用权,将他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数万元。

  菜单无龙虾为何照卖

  一个小龙虾竟然引出了数万元的索赔,这让李斌始料不及。

  今年初,无锡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盱眙龙虾协会在法庭上详细说明了发现李斌火锅店侵权和取证的全过程,并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用于证明龙虾协会为“ ”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中国驰名商标证,用于证明“ ”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公证书,用于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但被告却对此并不认可,首先他拿出自己的菜单,在菜单中并没有龙虾,以此证明自己没有龙虾的经营项目,他还提交了王虎的证言,王虎在证言中表示自己在李斌火锅店外独自经营龙虾,与他人无关。

  而原告认为菜单是被告自己制作的,不能说明问题,而王虎和李斌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侵权成立赔款近三万

  在审理后法院认为,作为涉案商标注册人,龙虾协会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公证书上载明的购买过程、公证书所附照片、收据等证据可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李斌亦未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可以认定标志的使用主体是李斌。

  李斌虽然提供的是餐饮服务,但在饭店内吧台处悬挂有与涉案商标近似标志的宣传画,此外,火锅店门口斜上方有“盱眙龙虾”四字灯箱,而涉案“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虽然涉案商标是由图案和文字构成的,但是“盱眙龙虾”四个字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指称涉案“ ”商标仍然需要使用“盱眙龙虾”四个字,故在使用“盱眙龙虾”四字灯箱时会直接联系到龙虾协会的“ ”商标。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存在销售龙虾的行为,至少容易使得消费者认为饭店内销售盱眙龙虾并且是主营业务之一,且对其提供的龙虾产品来源、烹饪方法及其龙虾成品的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为龙虾协会会员、其提供的龙虾菜品从原料到烹饪均接受龙虾协会监管并与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龙虾协会会员相同。

  法院还认为,李斌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龙虾协会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照《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龙虾协会“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龙虾协会经济损失25000元;同时赔偿龙虾协会支付的合理开支4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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