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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达人”状告上海工商局被驳回

日期:2014-07-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汤峥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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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榜纯天然却在台湾被查出使用人工香精,知名艺人小S代言的“胖达人”品牌面包去年曾引发广泛关注。去年12月,上海市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品牌上海店铺的广告陈列及包装袋上所标注的“TOP POT BAKERY”等注册商标,事实上并未经过核准注册,遂开出48万余元的罚单。 

        “胖达人”面包在上海的经营方豪润公司不服,将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豪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豪润公司在诉状中称,其自2013年3月3日开始在上海开设店铺销售“胖达人”品牌面包,使用“TOP POT BAKERY”等商标。由于是初次进入中国大陆,公司对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因此经营过程中在商标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标志。2013年12月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为由,作出罚款人民币4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豪润公司认为,工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违反法定程序,该公司主观上系过失,客观上也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未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在庭审中,豪润公司声称,工商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该次检查是有针对性和特殊性的,只对该公司进行监督,而对其他单位并不进行监督检查。对此,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辩称,对辖区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职权,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所谓的有选择性的检查。 

        豪润公司还对处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涉案的商标都是其自创,并已经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使用上述标识并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也不会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标权利。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只需责令其改正就可达到执法目的,却开出48万余元的罚单,罚款数额过高。 

        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处罚。从豪润公司的销售情况表、店长及店员的询问笔录、塑料包装袋生产商提供的订购合同书、销货凭单等证据可以确认该公司使用上述标记的塑料包装袋对外销售面包的经营额为971万余元。工商部门已经考虑到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主观恶性不大等因素,给予了从轻处罚,处罚幅度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罚幅度合理。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豪润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后,进行了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豪润餐饮公司事先告知,给予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程序亦无不当之处。豪润餐饮公司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