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客达人”注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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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凡客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228109号“凡客达人VANCL STAR”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流动图书馆、电视文娱节目、演出等服务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培训、演出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他服务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ST Stars及图”,引证商标二为“STAR及图”,两引证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并均核准注册在第41类演出、教育等服务上。
凡客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认为,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两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但商评委审理后并未支持凡客公司的异议复审申请。
凡客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同时申请商标英文显著识别部分与两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相同,仅字体不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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