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冒牌美瞳4女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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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罗某成立了一家公司经营美容相关产品,她先后聘请该案其他3名被告为其工作。
被告人罗某未获得注册商标人诺华有限公司授权,自2012年4月起购入假冒美瞳产品,然后为产品贴上带有诺华公司商标的标签,在网上销售。去年6月25日,警方将其4人抓获,经鉴定,涉案带有诺华商标的40002片隐形眼镜产品价值人民币34001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等4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其他3人判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该案第一被告罗某和第三被告欧阳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罗某认为,法院判决量刑过重,应该减轻刑期。而欧阳某则认为自己主观上不知道、不应知道公司经营的商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应该依法改判自己无罪。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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