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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味公司异议“金味”商标未果

日期:2013-07-17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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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对被异议商标第4669651号“金味”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味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维持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同名商标引异议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下称南海公司)于2005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人造黄油等商品上。
  在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金味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但未获支持。
  金味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1097165号“金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由新加坡金味食品工业私人有限公司(下称金味私人公司)于1996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9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水产品、蜜饯果类、食用蛋白等商品上;第808971号“金味GOLDROAST及图”(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由金味私人公司于1994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1996年1月获准注册在第32类柠檬茶、菊花茶等商品上;第1726826号“金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由金味私人公司于2000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3月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饼干、麦片等商品上。金味私人公司于2012年授权金味公司使用引证商标三。
  据了解,金味公司与金味私人公司为同一股东投资设立的兄弟企业,1991年金味私人公司在广东省汕头市成立金味公司,并于1994年提出相关“金味”商标的注册申请。两公司主营产品均为麦片,金味公司负责相关“金味”食品在中国市场上的推广及销售。
  在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金味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达到驰名程度,因此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服裁定打官司
  金味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味公司诉称,引证商标三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金味公司驰名商标“金味”的复制,与其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南海公司表示,其为一家知名粮油生产企业,于1994年11月在第29类花生油、人造奶油等商品上提出第869023号“金味”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6年7月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第869023号“金味”商标的扩充注册,并非对金味公司使用的“金味”商标的复制,且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南海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金味公司表示,其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食品类商品上绝非巧合,南海公司与金味公司的关联公司汕头市东方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曾有贸易往来,南海公司系利用金味公司“金味”商标的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而且南海公司的“金味”系列产品频繁出现质量问题,给金味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裁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未达到驰名程度,而且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南海公司第869023号“金味”商标申请注册日10余年之久。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文章来源知识产权报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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