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麦乐迪"山寨"北京麦乐迪?最高法裁定:没有侵权
开了5年的歌厅,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说是乱用了别人的名字,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要撤名,还要赔偿。
双方不服气,只有打官司,这官司从金华打到省里,还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时间长达两年。
打官司的双方,名字都叫“麦乐迪”,只是一个在金华,一个在北京。
4月17日,我们从律师手里拿到了刚刚从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婺城区麦乐迪歌厅(下称金华麦乐迪)合理使用其商号并不构成对北京麦乐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麦乐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驳回北京麦乐迪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这场官司尘埃落定。
北京:金华麦乐迪侵犯商标权
2010年6月,北京麦乐迪,把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麦乐迪歌厅告上法庭,诉金华麦乐迪商标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金华麦乐迪不服,认为自己使用的商号没有侵害北京麦乐迪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部分,双方为此都聘请知名律师,展开了为期近两年的拉锯战。
原告北京麦乐迪公司成立于2001年,两个商标均分别于2006年12月21日和200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北京麦乐迪在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地拥有多家加盟店,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金华麦乐迪歌厅则成立于2005年4月4日,“麦乐迪”是其企业名称中的特有部分,即商号。金华麦乐迪是金华较知名的量贩式KTV服务提供者,其在服务中使用“麦乐迪量贩KTV”、“麦乐迪KTV”、“K歌就在麦乐迪”和“K歌尽在麦乐迪”标识。
作为原告的北京麦乐迪认为,金华麦乐迪歌厅与原告的行业相同,消费者极易认为二者之间具有连锁或加盟关系,客观上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金华麦乐迪是商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华麦乐迪使用其商号并不侵害北京麦乐迪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
北京麦乐迪不服判决,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去年2月10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麦乐迪依旧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次侵权纠纷案金华麦乐迪歌厅的代理人、金华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勇胜律师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案例,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同,均为合法取得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时有发生。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及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定要多考虑长远发展的需要,慎重选择商标或商号,要尽力避免与他人发生在先权利上的冲突。
为什么金华麦乐迪在这场官司中最后能够胜出?
杨勇胜介绍了三条法律上的原则:一是尊重在先权利原则,在“麦乐迪”之争中,金华麦乐迪歌厅商号获准登记的时间早于北京麦乐迪公司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北京麦乐迪不能以在后取得的商标权对抗金华麦乐迪在先取得的商号权。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麦乐迪”是金华麦乐迪公司的商号,是对其企业承包名称的简化使用,而“量贩KTV”是用以表明被告歌厅的经营性质。所以金华麦乐迪使用“麦乐迪量贩KTV”、“麦乐迪KTV”、“K歌就在麦乐迪”和“K歌尽在麦乐迪”标识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三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北京麦乐迪的商标中核心部分"melody"是一个英语单词,意指美妙的音乐、优美的旋律等,中外流行乐坛以"melody"为歌名的音乐作品不计其数。而“麦乐迪”是"melody"的中文音译,故北京麦乐迪商标的显著性不强,排他性较弱,其商标权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从而不公平地限制金华麦乐迪及其他人在音乐娱乐行业中使用通用词语,损害行业内的公平竞争。通讯员 王志坚 驻金华记者 江胜忠
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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