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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老字号被无偿使转让 河北保定追讨“稻香村”商标一审胜诉

日期:2011-10-24 来源:燕赵都市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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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保定市国资委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稻香村”商标在流落异地多年之后有望回归河北,并成为保定市的国有资产。

  保定国资委“追讨”“稻香村”

  保定市国资委委托的“追标人”——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日前来石家庄召开“稻香村”商标问题新闻通气会,该负责人表示,保定市国资委于2008年因群众举报得知,国有资产“稻香村”商标(省著名商标)未经报批、评估等国家规定程序,被擅自、无偿转让,导致该商标在江苏、北京等地“广为流传”,不但鲜有人知晓其来自燕赵,更损失了难以计数的无形资产的流失,遂于2010年委托与其有隶属关系的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立即依法将“稻香村”商标权予以追回。同年,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擅自使用稻香村商标的北京新亚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保定稻香村公司告上法庭。

  保定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1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新亚公司负责人周广军、保定稻香村公司负责人赵玉柱,违反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稻香村”商标无偿转让,苏州稻香村公司向保定市国资委返还“稻香村”商标。

  两次无偿转让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如今城市里喜欢吃糕点的人,恐怕很少有人不知道“稻香村”。不过更多的人认为这是北京的牌子。事实上,如今在北京,“稻香村”的连锁店已经超过100家。更让“稻香村”的注册者没想到的是实际上,“稻香村”几乎成了没主的甜点,不仅保定有,北京、苏州都有,似乎是谁都可以啃一口的美味。

  据了解,稻香村的最初注册者是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它当时是保定市商业局下属国有企业。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着手注册商标并注册成功,1983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成为“稻香村”糕点类产品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在“稻香村”商标问题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稻香村”的“流转”过程非常复杂。

  上个世纪80年代,保定抢先注册了稻香村商标,2004年后,保定稻香村分别与北京稻香村、苏州稻香村合作,授权其使用“稻香村”商标。2004年,保定稻香村以商标入股的形式进入苏州稻香村,商标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到苏州稻香村。

  按照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在拍卖或转让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资委批准。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称,该公司并没有履行这一程序,2008年,保定市国资委因群众举报得知,国有资产“稻香村”商标(省著名商标)未经报批、评估等国家规定程序,被擅自、无偿转让,于2010年委托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北京新亚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将“稻香村”商标权予以追回。

  这位负责人表示,第184905号和352997号“稻香村”商标分别是1983年和1989年由保定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国有企业)注册取得。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积累,是具有高知名度和高识别性的重要国有资产,同时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稻香村”商标在未经报批、评估的情况下私自无偿转让,致使了国有资产流失。

  一审胜诉保定誓要追回“老字号”

  据了解,《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2008年5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2011年5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新亚公司负责人周广军、保定稻香村公司负责人赵玉柱,违反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稻香村”商标“非善意”无偿转让,该行为视为无效,苏州稻香村公司应向保定返还‘稻香村’商标。 记者从被告方获悉,目前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记者 郭春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