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来”起诉撤销“今礼来”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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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今礼来”及其拼音构成,和“金利来”商标虽读音相近,但前两个文字“金利”与“今礼”含义与字形完全不同,且两商标也无相近的含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今礼来”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虽然“金利来”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鉴于两商标文字构成上不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金利来”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不会给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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