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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酒厂争夺“楼兰”商标

日期:2010-07-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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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为生产葡萄酒的企业,却因“楼兰”二字闹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兰公司)诉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楼兰公司)和齐连平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7年,吐鲁番兆丰商贸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原新疆楼兰酒业公司的资产,其中包括“楼兰”商标专用权。此后该公司更名为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并沿用“楼兰”商标,生产葡萄酒。

  被告世纪楼兰公司的前身是一家民企白酒厂。2007年12月,该厂法定代表人通过转让,取得酒厂的股权,并更名为“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转行生产葡萄酒。

  2008年,楼兰公司发现世纪楼兰公司将与自己“楼兰”商标相近似的“世纪楼兰”作为其生产的葡萄酒名称突出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30万元,同时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

  被告世纪楼兰公司辩称:楼兰系古遗址地名,作为商标并不具备显著性,“楼兰”二字非原告独享的专有名词,同时“世纪楼兰”与“楼兰”商标在结构、字形、顺序及排列上完全不同,不会造成误认和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楼兰”商标为新疆著名商标,在新疆葡萄酒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世纪楼兰公司故意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楼兰”商标相近似的“世纪楼兰”企业字号,造成消费者对原告、被告产品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齐连平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应依法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世纪楼兰”企业字号的葡萄酒,世纪楼兰公司赔偿楼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