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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游”告“任我游”侵犯商标权索赔50万元

日期:2010-04-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文/雪洁 图/曹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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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讲解PPT


       由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的“任我游”GPS导航仪惹上了官司,名为“任意游”的商标的权利人张先生,以“任我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任我游”的生产厂家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昨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中国法院网进行了庭审直播

    张先生起诉称,2003年8月15日,其申请注册了“任意游”商标,并于2005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网络通讯等通讯导航设备。2006年12月30日,张先生许可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使用“任意游”商标,用于生产GPS车载导航仪等设备。后通信技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甚至部分分销商将其生产的“任意游”GPS网络通信产品和手机产品与被告科技公司生产的“任我游”GPS通信产品发生混淆,影响了其产品的正常销售。

    张先生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其拥有的“任我游”商标为业内知名企业及知名商标,与“任意游”商标不构成近似;“任我游”为业内知名企业及知名商标,其行业地位、品牌价值、商誉、产品市场占有率及知名度等均在业内首屈一指,相关公众不可能将商标“任我游”与毫无知名度的“任意游”商标相误认或混淆,或在两者之间建立某种特定联系;“任意游”核准使用的商品中并不包括导航仪,原告将“任意游”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准使用的导航仪商品上,本身已违反了商标法律,原告竟然以这样一个违法行为及相关的违法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缺乏基本的法律前提和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称,他们发现原告在大量不同类别商品上抢注了大量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近似商标,甚至是知名人士的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宝马”、“本田”、“菲利浦”、“克莱斯勒”、“曼联”、“比尔盖茨”等,商品类别跨度之大,从焊接剂、电话机到教育、出版、培训、报刊发行等几乎无所不包,且均未见原告实际的商标使用行为,足可见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为了商业使用目的,而是为了达到抢注商标然后强迫他人受让商标或以侵权诉讼相威胁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恶意抢注及权利滥用。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