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仿冒七匹狼皮带 庭上辩称只获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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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七匹狼公司发现北京某销售公司在一商店销售假冒七匹狼商标的皮带。1月8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商店内购买了此腰带一条,并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制作了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商店,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下图腰带一条(所购买腰带照片),价格15元。商店开具的发票上盖有销售公司财务专用章。腰带扣上突出显示有奔狼图案。
七匹狼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销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调查取证等诉讼合理支出费用1万元。
销售公司辩称,七匹狼公司的代理人到销售公司购买皮带时,并没有出示证件,而且其在明知是假冒皮带的情况下故意购买,不应当认可该公证的效力。销售公司主张他们只销售了七匹狼公司代理人购买的那条皮带,获利只有10元,而且他们既没有以七匹狼皮带的名义出售,也未以七匹狼皮带的价格出售,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终审认为,奔狼图案在七匹狼公司的驰名商标和其他商标中非常突出,销售公司应当知晓其销售的腰带使用了与七匹狼公司商标类似的图案。销售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标注有与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图文的腰带,应当知晓其销售的腰带系假冒七匹狼公司商标的商品,且销售公司未证明其销售的腰带有合法来源,故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七匹狼公司与销售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侵权获利或因侵权所致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七匹狼公司的商标知名度、销售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销售公司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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