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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鸭王”商标之争八年陷车轮战

日期:2009-03-04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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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三点半,备受社会关注的京沪“鸭王”商标之争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记者注意到,原告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派了四名成员出庭,被告商评委则没有派员出庭,只是在庭前提交了一份陈述书。
  由于被告商评委没有出席,今天的庭审辩论便在原告和第三人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之间展开。在当事人的唇枪舌剑中,这场持续了八年之久的纠纷逐渐呈现出了全貌。

  【第一轮】上海鸭王获胜

  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因其料理精细、食物精美而深受广大食客的好评。

  2000年12月,北京鸭王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但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申请。

  2002年,上海全聚德烤鸭店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事后,上海全聚德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不属行业通用术语,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5年,北京鸭王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全聚德后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核准注册并公布了第2831号裁定。

  【第二轮】北京鸭王获胜

  商评委第2831号裁定令北京鸭王大为不服,于是将商评委及上海全聚德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鸭王辩称,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一直将“鸭王”作为公司的商号和商标持续使用,早于上海鸭王五年之久。上海全聚德在其开业之初故意进行模糊宣传,误导公众,刻意使用与北京鸭王广告相似的内容,突出使用与北京鸭王商标近似的字体,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北京鸭王的上海分店,纯属搭便车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鸭王”系北京鸭王的企业名称核心部分,是北京鸭王的商号,其登记及使用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虽然“鸭王”作为商号独创性较弱,但经过北京鸭王五年多的经营,2001年已成为京城烤鸭市场最具影响的烤鸭店之一。

  京沪两地人员和信息交流频繁,有关北京鸭王的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的影响力也并非局限于北京,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北京鸭王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为餐馆类服务行业,与北京鸭王属于相同的服务行业,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致使北京鸭王的利益受到损害。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全聚德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关于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831号裁定的判决,被异议的“鸭王”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第三轮】上海鸭王要求中止审判

  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商评委依据判决重新作出了决定:上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上海全聚德不服,将商评委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是,本争议似乎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上。

  “我们已经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举行了听证。我们申请法庭中止审判,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裁定后再进行审判。”原告代理人指出。

  原告代理人同时指出,他们就此终审判决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23日进行了立案审查。

  “第三人对此是否有异议?”审判长问。

  “有异议。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再审的情况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仍然是生效判决,不应予以改变。”第三人说。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鸭王”花落京沪谁家,尚未有定数。(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见习记者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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