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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艺术”商标侵权案一审审结

日期:2008-10-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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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告北京前程锦绣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程锦绣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戏剧家协会(以下简称湖南省戏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定,由湖南省戏协主办的《今日艺术》杂志使用“今日艺术”字样并没有侵犯前程锦绣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前程锦绣公司诉称,其自1999年起印刷出版《今日艺术》刊物,并且该刊物的网络版在近几年也已经面市。2002年8月14日,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前程锦绣公司获得了“今日艺术”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湖南省戏协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今日艺术》杂志上将“今日艺术”作为杂志名称使用,侵犯了前程锦绣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湖南省戏协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今日艺术》杂志的发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湖南省戏协辩称,由于前程锦绣公司长期未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当被撤销,故前程锦绣公司不能基于一件应当被撤销的商标主张其侵权。《今日艺术》杂志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依法批准的,协会作为涉案杂志主办单位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程锦绣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和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可以确认前程锦绣公司自2002年8月14日起至2008年7月14日止,拥有汉字加英文商标“今日艺术artstoday.com”的商标专用权,其有权在上述时间内在核定的第16类商品印刷出版物上使用该商标。他人不得侵犯前程锦绣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根据该规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误导公众,从而导致混淆的后果。本案中,前程锦绣公司在其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间内,从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也未许可他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过,市场上根本就没有前程锦绣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因此《今日艺术》杂志使用“今日艺术”字样不可能误导公众,也不会发生混淆的后果。由此,法院认定前程锦绣公司所诉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车文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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