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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电气株式会社为“NEC”商标告四中国公司侵权获赔115万

日期:2008-06-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常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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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享有的“NEC”商标在我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使得一些不法小企业纷纷搭便车,制造销售假冒的NEC产品。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NEC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深圳、珠海四家公司因制销假NEC键盘、鼠标被法院判决赔偿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中,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在通信、计算机、半导体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EC”商标在1979年于中国获准注册。

    2006年12月19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销毁假NEC键盘4万余只、保证卡3万8千余张、产品合格证1万余张、印制“NEC”商标的钢制模板一块和印有“NEC”商标的外包装纸箱、说明书等。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以侵权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商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将跃华电子、跃华科技和制造键盘的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假键盘的北京世纪跃华科技发展中心四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收回并销毁所有假冒“NEC”商标的键盘成品、包装材料、条形码以及用于印刷假冒“NEC”商标的钢制模板等侵权物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承担相关费用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NEC”是知名品牌,共同实施了销售假冒“NEC”注册商标侵权产品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四被告理应就此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支付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鉴于“NEC”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尚无证据显示因假冒产品存在质量对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产品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或是人们已对其产品品质失去信任,因此,日本电气株式会社请求四被告向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就赔偿金额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委托制造合约书》、《购销订单》等可以确信侵权获利至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考虑到上述合约不能完全履行等可能因素,法院确定最终赔偿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与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北京世纪跃华科技发展中心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跃华电子公司、跃华科技发展公司、跃华科技发展中心、积嘉电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支付合理开支总计人民币115万元。驳回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