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了“鳄鱼”一口 “出血”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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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早在1933年,该公司就在法国注册了鳄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70多年来,“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鳄鱼”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在中国,拉科斯特公司自1980年起分别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以及LACOSTE文字商标。舒兰公司在未经拉科斯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加工生产的399箱男式T恤(申报价值57436美元)上贴上了“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并于2007年10月,将这些产品通过上海海关申报出口。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舒兰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拉科斯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要求被告舒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舒兰公司认为,其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的399箱男式T恤衫在制作的图形和英文上与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对拉科斯特公司的产品没有实质上的任何影响,且该产品并没有销售,也没有产生利润。因此,舒兰公司并没有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也没有给其造成经济上和商誉上的影响,依此请求法院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昨天,绍兴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认为拉科斯特公司的起诉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舒兰公司立即停止对拉科斯特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拉科斯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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