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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啤酒佛山告赢“百龙同威”

日期:2008-04-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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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4月9日电(杨秀伟、陈笑尘、梁亦民) 7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向媒体披露了“百威”啤酒重大知产纠纷案。该案在今年佛山两会的法院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目前为法院今年十大知产案候选,涉及中美两国法院判决成其最大看点。

  中美两地同步打假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995年,百威啤酒商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公司在中国成立公司,并注册了“百威”中文文字商标和“绶带麦穗图形”商标。而从2006年起,一种名为“百龙同威”的啤酒行销浙江、广东、西藏等地30多个国内城市,“百龙同威”标称生产商为“美国百威集团有限公司”,包装与“百威”近似。

  百威公司调查发现,“百龙同威”由“美国百威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蓝牌”)生产。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间,河南洛阳、西藏拉萨以及广东的广州、佛山等地工商局先后查处“百龙同威”不正当竞争。2006年11月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判决,美国百威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安海斯-布希公司“百威”商标,禁止其使用“百威”商标,并禁止其授权他人生产相关产品。

  知产诉讼选定佛山

  2007年10月29日,武汉百威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将蓝牌、侵权产品设计者孙某以及佛山的一家销售商(销售侵权产品)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150万元。

  武汉百威一方律师唐小波称,选择在佛山打官司,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地方司法保护,另一方面是佛山审理禁令快、准、稳,知产审判“佛山模式”全国闻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原告还申请了两个诉中禁令,要求法院尽快禁止被告生产和销售“百龙同威”等产品。被告方辩称,“百龙同威”外包装盒已经获得国家专利,与百威外包装不相近似。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这些外观设计经过合法授权。

  调判结合终结纠纷

  去年12月12日该案开庭,尽管被告在听证时已经承认自己生产了侵权产品,但却认为属于善意使用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当日下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百威”和“绶带麦穗图形”的侵权产品,两项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市场状况和工商部门认定,“百威”在中国是被广大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我国目前对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故被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等于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具体产品对比,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具体损失,法院酌定赔偿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