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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绒花”作品被抄袭 传承人起诉模仿者获支持

日期:2024-07-30 来源:秦淮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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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某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设计、制作的绒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涉案“福寿三多”等绒花饰品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且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后续赵某某创立了某甲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绒花的制作、销售等。2023年3、4月,赵某某先后在淘宝、老门东等店铺购买到多款被告生产销售的与原告作品样式基本相同的绒花制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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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福寿三多”主题及其“佛手、桃子、石榴”组成元素属于传统公知领域,但作为“福寿三多”传统主题下的单个绒花造型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应根据是否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标准进行具体认定。本案所涉绒花作品就传统主题所涉诸元素在色彩选取、造型演绎、组合方式、尺寸比例、层次排布等方面均体现出了作者赵某某的独创性,故涉案绒花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本案所涉美术作品系绒花手工制品,在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上,除应比对涉案作品整体表达方式,即线条对创作客体的外形和姿态勾勒,色彩搭配、光线明暗的选择塑造独创表达并体现层次的视觉美感外,相较于通常意义上于二维平面创作的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特征更多地体现于立体空间的造型创意与排布组合,美术作品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独创表达在整体上给公众呈现的一种视觉审美冲击和享受,因此整体独创性表达和美感是美术作品的基本属性,判定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应该采用整体比对的方式。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法官提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非遗的良性传承与发展,需要将传统保守与创新传承完美结合,对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中作出的创新性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进一步激发非遗传承群体的创新活力,使非遗在提升中发展,在发展中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