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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说“不” 苏州法官举案说法

日期:2014-04-3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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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是5月1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正式实施。我市法院结合案件审理,对此次商标法修改涉及的主要条款的变化进行了解读,剖析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亮点及对商标权利保护的影响。

  近年来,老字号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不断,甚至打起了官司。市民们印象最深刻的是,香雪海、碧螺春、拙政园、小羚羊等一大批苏州品牌遭遇恶意抢注,成为商标纠纷的热点。2009年,苏州市茶叶协会“绝地反击”,通过打官司成功阻止外地商人把“碧螺春”注册为香烟商标。之后,吴中区洞庭山碧螺春茶叶协会迅速注册了部分“碧螺春”商标。

  在商标权争夺战中,苏州吴良材是败下阵来的一个典型例子。1999年,苏州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苏州吴良材旗下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盐城等城市的分店被上海吴良材陆续告上法庭。原告上海吴良材在庭审时诉称,自己是“吴良材”商标注册人,2004年、2006年“吴良材”注册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被告苏州吴良材称,“苏州吴良材”商标是合法取得的,并不侵犯上海吴良材的商标专用权。“吴良材”是眼镜业共同的开山鼻祖,不是一家企业的私有资产,应是眼镜业的“文化遗产”。2009年,苏州市中院判决苏州吴良材停止侵犯“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

  姑苏区法院法官认为,此次《商标法》修改涉及商标申请、注册、管理、确权、维权的各个环节,《商标法》全文也由64条增加到73条,增加了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范了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及商标代理活动。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制止大规模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等;第十五条第一款针对有些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请商标的行为予以规范。

  法官指出,对于商标投机者来说,新商标法给他们戴上了紧箍咒;对于地方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来说,要有战略眼光,看到商标对于拓展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现实意义。一些大型企业要认真学习新商标法,正确管理商标,为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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