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高校简称之争应靠规则判明是非

日期:2015-07-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作者:吴学安 浏览量:
字号:
        近日,南昌大学正式发布的《南昌大学章程》中称,“学校名称为南昌大学,简称为南大。”对此,南京大学方面表示“严重关切”,并把问题反映到了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对于两所高校的争执,有人认为事关学校名誉,“兹事体大”;但也有人认为,区区一个简称,实在不值得“小题大做”。 

        前不久,围绕泸州医学院更名“川医”,这一事件同样让四川省内两所高校争执不已。实际上,在高校界,大学简称容易重名的现象一直存在。以“华师”为例,广东人多会认为,它指的是华南师范大学,湖北人多认为是指华中师范大学,上海人多将华师当作华东师范大学。“交大”容易引发的重名更多,如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北京交大、西南交大、兰州交大等。 

        “谁是南大”?两所大学各持己见,各路专家众说纷纭,各位网友吐槽不断。但不管是“无事生非”还是“利益之争”,应当从尊重规则与法律的角度,进行理性评判。学校章程所规定的校名简称不是习惯称呼,而是习惯称呼的规范化,是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把大学简称正式写入学校章程并对外公布,并非取个“小名”那么随意简单,而是类同于学校法定名称,对外具有正式、严肃、庄重性质,既要遵循习惯,也要尊重法律。 

        在法治社会,任何一种类型的法人组织都应当具有唯一性的组织名称,否则很难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虽然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都未具体规定高校简称的具体做法,有待完善,但正式登记、注册的高校名称(包括简称)受法律保护。从现行法律来看,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必须写明公司名称和住所;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章程须写明学校名称和住所,两者在指向上是一致的。按照2011年教育部“31号令”要求,高等学校章程须“载明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内容。这表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将简称列入大学章程的构成要素。这项行政规章本义是将类似“谁是南大”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纳入法治轨道。 

        高校简称引发的争论,根本上是法律与习惯的交锋。把握住这一根本点,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从校名简称与学校商标之间的关系来看,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学校等其他组织)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由于商标力求醒目,而企业或学校等其他组织全称文字较多,一般会在商标中使用简称。 

        毋庸置疑,高校简称之争的背后,实质上是商标权之争和品牌之争。尽管商标与企业或学校等其他组织的简称之间并无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但从法律约束来看,前者受商标法约束,后者受公司法或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约束。从民法来看,高等学校都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而作为其中一项法人权利,高校名称包括简称,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高校简称之争,提醒各高校应当具备品牌意识。高校品牌也是高校竞争力,高校名称和简称都是高校品牌的核心元素,不应当与其他学校重复。换句话说,大学要争的不是校名简称,而要比拼高校硬实力,大学的影响、声望也不是一个简称决定的,大学的影响、声望自在公众心中。如果志存高远,大学更应要注重高校发展包括校名简称的独创性,打造出属于自己独有的品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