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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假而售假" 50家商铺被"三六一度"告侵权

日期:2014-12-05 来源:东莞时报 作者:刘小利,钟紫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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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三六一度公司诉商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就有145宗,涉案商铺达50家,平均每案要求赔偿1000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

  该院分析知识产权纠纷案发现,近年来三六一度等国内知名品牌成为该院的诉讼“大户”,频频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将东莞一些商铺告上法庭。该院调研发现,许多商家“不知假而售假”,建议广大商家应提高警惕,进货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并保留进货票据,以免遭遇索赔而蒙受损失。

  案例 50家商铺因侵权成被告

  今年5月,常平镇一家百货商店的老板窦先生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起诉他的店内所售拖鞋等商品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的商标权。

  三六一度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许多商铺销售假冒该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产品,这些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品牌形象,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也给信赖该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带来极大损失。

  面对三六一度公司的起诉,窦先生大感愕然并“喊冤”。窦先生称,案涉商品不是他制造的,而是从供应商处进货的。他经营的百货商店是做零售的,不清楚是否侵权。他要求把供应商、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被控侵权拖鞋系未经三六一度公司许可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窦先生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窦先生提出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应把供货商和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的抗辩,法院认为,窦先生提供的单据既没有反映侵权产品的具体信息,也没有反映侵权产品的供应商、生产商的具体情况,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窦先生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元。

  原因 经营者“不知假而售假”

  据市第三人民法院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以商铺经营者为被告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达205宗。其中,三六一度公司就起诉了145宗。其余案件的原告还包括七匹狼、金利来、双鱼、美的等品牌公司。

  针对商铺频频成为被告的现象,该院调研发现,商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销售者则表示,不知道也无法核实销售的产品是否正品,是“不知假而售假”,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另外,销售者认为侵权责任在生产者。许多销售者认为其不是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商品都是从批发商购买的,其自身也是受害者,权利人应当找生产者赔偿,却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

  该院还发现,不少商铺经营者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在经营过程中不知法、不懂法,对所售产品已构成侵权却浑然不知,直至付出巨额赔偿代价才后悔不已。

  对此,市第三人民法院采取庭审释法、庭审及判后答疑等方式,对涉案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并对此类案件积极展开调解。

  法官建议

  进货时应索要授权文件还要妥善保留进货票据

  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广大商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销售者应通过合法的供应商或生产商进货。对于零散的、上门推销的供应商和批发商,应提高警惕。对于没有经营资质、无法出具有完整送货单信息的推销人员,拒绝进货。

  对于产品上印有日常生活中都可以了解的商标和图案,销售者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所有人或图案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从而承担销售侵权物品的法律责任。对于进货价格极低廉的知名产品,要防假冒或侵权,应拒绝进货。

        销售者应妥善保留进货票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标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在进货时,应要求供应商出具完整信息的送货单,还应当要求供应商出具生产或经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凭这些单据及材料,在不知假而售假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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