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GUCCI获得在中国首个知识产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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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GUCCI公司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在中国获准注册了“GUCCI”商标 ,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衣物、鞋、帽、袜、领带以及旅行包、钱包等,此后,其商标被列入“中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9年4月,GUCCI公司发现宁波奥特莱斯公司将“GUCCI”商标和字号在宁波“北岸财富中心”商铺及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GUCCI公司认为,奥特莱斯公司在未经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其擅自将“GUCCI”商标用于商铺和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去年10月下旬,GUCCI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宁波奥特莱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宁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GUCCI”字号作为商铺的门头招牌,有明显的 “搭便车”抬高其企业形象的主观故意,极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同时,被告歧义性的广告语,使公众以为被告商品与原告商品具有一样的品质和时尚度,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宁波市中院判决被告宁波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GUCCI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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