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商号(字号)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字号,尤其是老字号所凝聚的财富日益彰显。近些年来,有关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备受世人瞩目。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现行的商标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与不足外,商号(字号)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商号(字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为区别他人、彰显身份而设立的一种标志,目前,我国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比较薄弱,对实践中商号纠纷频繁发生的状况难以起到有效的规制。因此,尽快建立与完善商号(字号)法律保护体系,是与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必然要求。
商号作为舶来品,最早出现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的增多,各个商事主体为标识自己的独特性,商号得以大量使用。在实践中,商号作为区分标志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可以是企业字号,如“王致和”“同仁堂”“稻香村”;可以是企业名称缩写,如“中石化”“中国移动”;还可以是商家名称,如“李宁”“360”等。由此可见,商号的主要作用是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商号的这种“区分”作用,与商标相似,但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而商号则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一般而言,一个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团体、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商号(字号),但却可以同时拥多个商标;另外,商标的产生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独创出来的新颖性,而商号是基于长期使用而具有的可识别的商誉价值。
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商号(字号)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只是将商号视为商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认为商号与“字号”的涵义基本相同。
我国商号(字号)法律保护体系的现状与缺陷
早在清末及民国时期,我国就有对商号进行保护的法律规范。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商业名称立法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有关商号制度的行政法规——《工商企业管理办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名称的法律规范,该规章对禁止使用的名称、三级管理制度、名称权的转让、未登记擅自转让或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处理等事项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之后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详细规定企事业名称登记取得相关制度的法规;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将“商号”明确为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用企业名称的概念涵盖商号;没有针对商号(字号)颁布专门法律法规,涉及商号(字号)保护的条款分散于《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专门的商号登记注册制度,而是采用对整体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管理模式。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全国性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地方工商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的登记注册。现行的这一企业名称管理模式,导致的最突出的问题是权利冲突。首先,现行管理模式会导致在不同行政区域的相同或不同的行业内,存在大量的相同或相似商号,形成商号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对商号权的侵犯;其次,由于没有专门的保护商业标记的单行法,而是由不同的部门依不同的法规各自进行调整,如此“各自为政”的局面也容易造成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管理注册,效力及于全国,而商号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效力及于注册机关的管辖区域,这种割裂的管理模式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都是不利的;另外,由于当前商号与商号权在我国既缺乏法律层面上的明确定性,也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取得与法律救济方式,造成了诸多的商号权维权障碍。
如此种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多年来从计划管理的思维模式出发,对市场进行人为划分的结果。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划分,是出于彼时行政区划或条块分割的便利,也是出于计划经济的需要。然而,现实的情况早已有了巨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早已形成,国内各个商业主体的竞争早已扩展到了全国范围内。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为划分市场的管理模式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新时代的新问题,建立更新的、进步的商号管理模式亟待提上日程。
我国商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商号(字号)法律保护薄弱,既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因此要着重从这方面加以完善。
在立法层面上,应当结合目前我国的发展形势,考虑在立法上增加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商号权的保护可以从民商法和竞争法两个方面来实现。民商法中,应增加关于商号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高度确定商号权的法律位阶,将商号权作为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平行的知识产权权类;应遵循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适时制定单行的《商号法》,赋予不同商事主体平等的竞争地位,明确商号的概念,商号、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商号权的取得及商号权的救济方式;应通过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等方式,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应进一步明确行政确权环节的优先权方式、权利并存时的行政救济方式以及司法诉讼救济方式;应完善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权程序,明确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与适用条件。
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应借鉴商标制度,采取全国统一的审查登记制度。比如,在保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实行全国统一检索、审查;在法律程序上,应考虑借鉴《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撤销等程序,从而防止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相似商号现象的发生。在建立企业名称全国、全省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为审查登记管理、权利人申请注册提供更多的信息数据支持;应当建立商号与域名、电商平台等组织间的协同机制,构建公平和谐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商号(字号)权利人尽早确立商号(字号)的多语言标志,以减少商事主体(尤其是老字号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的法律与知识产权障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商号的重要作用必然会越来越显著,因此,注重对商号(字号)的保护,是我国未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不可缺少的方面。只有完善对商号(字号)的法律保护,才能构筑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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