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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Glen Buchenbach威士忌动了地理标志“Scotch Whisky”的奶酪?

日期:2018-08-20 来源:IP知微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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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名理性谨慎的欧洲普通消费者,当在超市选购威士忌时,看到标有“Glen”的威士忌是否脑海里会立即浮现“Scotch Whisky”呢?就像看到Coca-Cola就立即联想到可口可乐一样。这个问题的答案正是欧洲法院在裁决苏格兰威士忌案(Case C‑44/17)时考虑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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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苏格兰先驱报(Herald Scotland)官网


I. 案情简介


本案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与德国威士忌销售商之间的纠纷,该协会发起动议,请求后者停止销售在德国生产的名称为“Glen Buchenbach”的威士忌。涉案威士忌酒瓶上的标签明确标示“德国产品”。原告声称使用“Glen”一词侵犯了注册地理标志“Scotch Whisky”的权利,因为它构成对该地理标志的间接商业使用与唤起,并且属于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分别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a),(b)和(c)项所禁止。被告Klotz先生主张该起诉应该被驳回。


案件争议焦点是,“Glen”这一元素在威士忌上使用是否构成对受保护地理标志“Scotch Whisky”的侵权。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认为,涉案标志“Glen”在苏格兰作为一种常见地名,被广泛使用形成苏格兰威士忌名称的一部分,会让欧洲和德国消费者首先将这个词与苏格兰威士忌联系起来。然而,Klotz先生认为,这个词并不表示苏格兰起源,因为它是英语中的常用词,在苏格兰境外生产的威士忌也有以“Glen”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例如来自加拿大的威士忌“Glen Breton”,来自爱尔兰的“Glendalough”。


继2018年2月22日,欧洲法院佐审官(Advocate General: H. Saugmandsgaard Øe)发布意见后,6月7日欧洲法院第五法庭(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Fifth Chamber)对德国汉堡地区法院(Landgericht Hamburg)提交的问题做出了最终裁决。


II.  德国汉堡地区法院请求欧洲法院裁决的问题


2017年1月27日欧洲法院收到德国汉堡地区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决定,即暂停诉讼程序并将下列问题提交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

1

【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a)项含义中注册地理标志“间接使用”的概念】

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a)项所规定的酒精饮料注册地理标志的“间接商业使用”,是否要求该注册地理标志以相同或读音/视觉相似的形式使用,还是争议元素唤起相关公众将其与注册地理标志或地理区域建立某种联系就足够了?


如果后者就足够了,那么:在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间接商业使用”时,争议元素所在的背景是否也起作用,还是说该背景不抵销注册地理标志的间接商业使用,即使争议元素伴有产品真实来源的标识?


2

【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b)项含义中对注册地理标志的“唤起”的概念】

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b)项所规定的对注册地理标志的“唤起”,是否要求注册地理标志与争议元素之间存在发音和/或视觉上的相似性,还是争议元素唤起相关公众将其与注册地理标志或地理区域建立某种联系就足够了?


如果后者就足够了,那么:在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唤起”时,争议元素所在的背景是否也起作用,或者说该背景不抵销任何对注册地理标志的不合法唤起,即使争议元素伴有产品真实来源的标识?


3

【根据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c)项,与争议元素有关的附加信息的影响】

在确定是否存在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c)项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虚假或误导性标识”时,争议元素所在的背景是否起作用,还是说该背景不抵消任何误导性标识,即使争议元素伴有产品真实来源的标识?


III. 法律背景

  1. 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标题为“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附件III所有注册地理标志应当受到保护:


(a) 对于未在注册范围内涵盖的产品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使用,只要这些产品与根据该地理标志注册的酒精饮料相当,或者此类使用在利用注册地理标志的声誉的范围内;


(b) 任何滥用,模仿或唤起,即使指明产品的真实来源或地理标志在翻译中或伴随有“相像”,“类型”,“风格”,“制造”,“味道”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术语表达; 


(c) 在产品的描述,外观或标签上关于出处,原产地,性质或基本品质可能会对其来源产生错误印象的任何其他虚假或误导性标识;


(d) 任何其他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真实来源的行为。 


2.第110/2008号条例附件III表明,“Scotch Whisky”已被注册为与第二类商品有关的地理标志,即“Whisky/Whiskey”,并且“英国(苏格兰)”被列为原产国。


IV. 法院裁决

1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1月15日(EC)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a)项关于酒精饮料地理标志的定义,描述,外观,标签和保护以及废除理事会条例(EEC)第1576/89号,必须解释为意味着该条款所禁止的注册地理标志的“间接使用”,要求争议名称与涉案标志相同或在读音和/或视觉上相似。因此,争议名称可能在相关公众中唤起与注册地理标志或与其相关的地理区域的某种联系是不够的。

分析

“直接或间接商业使用一个注册地理标志”,要求争议名称以被注册或者至少是与该地理标志有密切联系的形式使用,“使用”一词要求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本身,因此必须在争议的标识上采用与该地理标志相同或读音和/或视觉上相似的形式。“在相关公众中唤起与注册地理标志或其相关的地理区域的某种联系”,并非立法机关引入的标准,而且它的范围太不确定。故在使用的名称以一种与注册的地理标志完全不同的形式的情形下,不构成第16条(a)项意义下的“间接使用”,由于“Glen”和“Scotch Whiskey”的名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原告认为构成“间接商业使用”的理由不成立。

 

2

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b)项必须解释为,为了确定对注册地理标志的“唤起”的存在,提交法院要判断当信息充分、理性谨慎观察的欧洲普通消费者在面对争议名称时,其脑海中直接触发的形象是否是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不存在(i)争议名称与受保护地理标志之在读音和视觉上的任何相似性;(ii)在争议名称中部分纳入该地理标志的情形,提交法院必须考虑争议名称与地理标志之间概念上的近似性(如果有的话)。此外,没有必要考虑在相关产品的描述、外观或标签中发现的与争议标志有关的附加信息,特别是有关于它的真实来源。

分析

为了确立“唤起”的存在,决定性的标准是,确定是否“当普通消费者面对争议名称时,在他的脑海中触发的形象是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即使在争议元素构成“包含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一部分”,普通消费者对带有该争议元素的产品作出的反应可能并不必然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相联系。对注册地理标志的“唤起”不要求争议名称与有关标志之间必然存在读音和视觉的近似性。但是,争议名称可能在相关公众中引起与受保护标志或与之相关的地理区域的想法上的联系并不足够。在没有这种近似性的情况下,有必要考虑到有关标志和争议名称之间存在的概念上的近似性,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这种近似性具有引导消费者记住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性质。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b)项的措辞明确指出,“产品的真正起源”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事实并非可以抵消争议名称的误导性质,从而排除其被归类为该条款含义内的“唤起”。本案中,只有提交法院去确定,当普通欧洲消费者面对一个带有“Glen”名称的同类产品时,他脑海中直接触发的形象是否是“Scotch Whisky”。

 

3

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c)必须解释为,为了确定该条款所禁止的“虚假或误导性标识”的存在,没有必要考虑争议元素使用的背景。

分析

本案争议元素使用的背景包括,跟在 “Glen”一词后面的词“Buchenbach”和标签中关于德国产地的“去地域化”说明。第16条(a),(b)和(c)项之间措词和范围的不同,没有理由推断(c)项必须被解释为包括所有信息,特别是考虑有关产品的标签,判断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标识”应该基于争议名称本身孤立地进行。因为即使争议因素附有产品的真正来源,该背景与适用该条款的目的无关。

 

V. 知识拓展

1.欧洲法院简介

欧洲法院是欧洲联盟法院的简称,于1952年根据《巴黎条约》(1951年)设立,原名为欧洲共同体法院,后依《罗马条约》更名,设于卢森堡。欧洲法院是欧盟最高司法机关,其使命是确保在“条约的解释和适用”中“欧盟法律得到遵守”,并与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庭合作,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适用和解释。欧洲法院的法官由各成员国推派的法官组成,目前有28名法官,11名佐审官,和1名登记官。

欧洲法院的职责是:

(i)审查欧洲联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

(ii)确保成员国遵守条约规定的义务;

(iii)应国家法院和法庭的要求解释欧盟法律。


2.佐审官制度

欧洲法院的佐审官为法官提供协助,主要负责就欧洲法院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他们可以询问案件的当事人,并独自作出书面意见。该制度的目的即是希望佐审官根据个案提出独立且公正的意见。


佐审官意见不是欧洲法院的最终判决,但实践中,欧洲法院往往会参考佐审官意见,做出与意见相同或相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