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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地平线计划的商业秘密保护

日期:2023-10-18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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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5日,欧盟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就“欧洲地平线计划”(Horizon Europe)的商业秘密[1]保护进行了解析。该解析聚焦于如何将项目成果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同时履行欧洲地平线计划应有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1. 商业秘密与传播义务


欧洲地平线计划规定,受益人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可公开获取的形式传播其成果,但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安全规则或合法利益方面的任何限制。


此外,计划明确规定了传播义务的例外情况: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项目成果的保护优先于成果的传播。如果某项成果可以通过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得到保护,那么在提交申请之前不得进行传播。如果预期某项成果将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为了保守机密,也不得进行任何传播。


因此,适用于地平线欧洲的传播义务并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障碍: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完全避免有关这些成果的传播活动,或者只传播一般信息而不涉及细节。


2. 商业秘密与合作伙伴(和外部贡献者)


商业秘密必须严格管理,只有真正需要了解这些信息的人(员工、外部贡献者等)才能接触这些信息,据此设置访问权限以降低泄密风险。其次,要确保所有有可能接触到机密信息的人遵守保密和不披露义务。


因此,在欧洲地平线项目中,


(1)所有合作伙伴签署的联盟协议都应包含保密条款,该条款通常限制为5年;


(2)同时签署一份额外的保密协议(Non-disclousre Agreement,NDA),以更全面地保护有关商业秘密。在NDA中,双方应明确商业秘密为协议的对象,确定需遵循的具体程序、明确信息保密义务的适用期限;


(3)NDA的签署方应承诺对信息保密,只有在有必要知晓的情况下才向已签订NDA或保密条款的员工或第三方披露信息。


3. 商业秘密与报告义务


项目受益人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寻求将项目成果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时,如何处理可交付成果和报告问题。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佳方式是始终尽可能地减少披露。确保信息受到保护的另一个方法是正确设置可交付成果的保密级别。欧洲地平线计划中,交付成果声明为“敏感信息(SEN)”代表“机密信息”:


(1)根据协议第13条将其视为机密/敏感;


(2)欧盟委员会将在项目期间以及之后至少5年内对其进行保密处理;


(3)欧盟委员会不能向工作人员/评估员/其他机构披露,除非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并且接收者受保密义务(NDA)的约束。。还有更高或更严格的级别,如机密信息(商业秘密不是)通常适用于与安全相关的行动,将交付成果标注为机密信息会带来很多额外的规则和限制。如果计划将特定的专有技术/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实际上可以永远持续下去),那么保护敏感信息的协议可以在5年的基础上延长。


[1] 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在欧盟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