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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日期:2021-05-19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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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商业秘密是由各州立法来保护的,1996年,美国联邦制定了《经济间谍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根据《经济间谍法》,如果某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被定为经济间谍罪,除了处以监禁以外,对个人可以处以五十万至五百万美元的罚金。对组织机构则可处以一千万和被盗窃商业秘密价值的3倍中的最大者的罚金。另外,还可没收犯罪财产和犯罪所得。


在美国,商业秘密是由各州立法来保护的。1979年由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LC)起草了《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范本,供各州采纳,旨在促进各州制定相同或类似的法律。截止到2020年11月,已经有48个州采纳了该范本,只是有的州在某些措辞表达方面做了一些修改。1996年,美国联邦又制定了《经济间谍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上升到刑罚的高度。


一、美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是指包括配方、模型、汇编、程序、装置、方法、技术、工艺的信息,且(1)具有独立的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无法由他人通过适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漏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努力,以维持其秘密性。与中国法律不同,美国法律在认定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并不要求该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


二、美国商业秘密相关立法

(一)《统一商业秘密法》

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下述行为:


1. 明知或应知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 所述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骗、违约或诱使违背保密义务,以及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的间谍活动;或

      

2. 未经明示或者默示许可,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或

(2)在披露或使用时,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i.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ii.在有保密义务或限制使用情况下获得的;或iii.从负有保密义务或限制使用义务之人之处获得;或

(3)在地位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前,由于意外或错误获得的商业秘密并且明知或应知属于商业秘密。 


关于保持秘密性的“合理努力”,《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只要采取了诸如以“需要知道”为基础的访问限制以及告知雇员信息是保密的措施就认为是符合该“合理努力“的标准,不要求采取防止商业间谍的特别措施。


(二)《经济间谍法》


1996年10月通过的《经济间谍法》把盗窃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联邦犯罪。该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与普遍接受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如《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基本一致。


《经济间谍法》的目的并不是针对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是针对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案件,在审查是否适用经济间谍法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活动的范围,包括外国政府、外国代理人或外国机构参与的证据;

(2)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经济损害程度;

(3)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

(4)现有民事救济的有效性;

(5)检控的潜在威慑价值。


三、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救济方式


综上,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救济:

 

(一)民事诉讼,即商业秘密权利人针对侵占其商业秘密的人提起诉讼。《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诉讼可以不公开进行以保护该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获得的救济手段包括:


1.禁令:禁令的期限限于商业秘密存续的时间加上消除任何由侵犯商业秘密而获得的商业优势所需的足够的时间。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不发出禁令,而要求侵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赔偿金: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的损害赔偿和侵权人由侵权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果该不当得利在损害赔偿中没有考虑的话。如果有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是恶意的话,赔偿金可以最高提高到两倍。

      

3.律师费:如果是恶意提起诉讼、或者存在故意或恶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则法院可以判处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


(二)刑事程序,根据1996年《经济间谍法》,可以由美国司法部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指控。在刑事程序中,政府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控侵权人在实施犯罪之时具有“故意或明知”的作案动机,同时还要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经济间谍法》,如果某盗窃商业秘密行为被定为经济间谍罪,除了处以监禁以外,对个人可以处以五十万至五百万美元的罚金。对组织机构则可处以一千万和被盗窃商业秘密价值的3倍中的最大者的罚金。另外,还可没收犯罪财产和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