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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麦168”小麦植物新品种授权案

日期:2024-03-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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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终95号


【基本案情】


江苏神某种业科技公司系申请号为20161023.9、名称为“农麦168”的小麦植物新品种申请的申请人。针对该申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维持关于驳回品种申请的决定。


江苏神某种业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是植物新品种测试(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分中心)出具的植物品种DUS测试报告选择南京作为测试地点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品种适于生长的区域、环境等的记载,结合品种类型及育种过程和方法综合作出认定,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综合涉案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农麦168”适于生长的区域或环境包括江苏省淮河以北的部分地区;基于其培育地的记载,能够表达该品种特征特性的区域也不排除淮河以南的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当测试机构存在多个选择时,在保证品种性状充分表达的情况下,可综合考虑行政效率、测试便利等因素集中、就近统筹确定测试地点。选择南京分中心作为测试机构是否能够保证“农麦168”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可以通过其与近似品种的种植表现进一步佐证。近似品种“淮麦21”在南京分中心经过了两个完整生长周期的测试,各生长发育阶段正常,性状描述表显示36个基本性状均能够在合理范围进行表达,在两个生长周期测试性状的表现一致。“农麦168”与“淮麦21”生长生育过程表达的性状均未出现受测试地点影响的情况,均得到了充分表达,进一步说明确定南京分中心作为测试机构,测试地点的确定,并无不当。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苏神某种业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植物新品种授权程序中DUS测试地点确定的行政案件,重点明确了DUS测试地点的确定应当以能够保证品种的性状得到充分表达为标准这一基本要求。